本报汕头讯 (记者 林明声 林鸿 通讯员 赵令蔚 詹丽冬) 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某小学民办教师马东明在校园故意杀人(未遂)一案,日前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东明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多元。
今年24岁的马东明是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某小学的民办教师。2003年11月19日中午12时许,马东明在学校内见六年级女生马某等人在打扫卫生,就叫马某当天下午放学后到其房间打扫卫生。下午4时许,马某来到马东明位于学校内的宿舍为其整理房间,没想到马东明却找借口动手摸马某的腹部、胸部。马某反抗,并称要告诉父母。马东明于是叫马某回家。
马某骑自行车到校门时,发现学校大门已锁,于是返回马东明的房间,叫马东明帮其开门。马东明见其返回,害怕此事被马某说出去后会影响自己的声誉,遂萌发杀死马某的念头。马东明先动手打马某耳光,又用一把割纸刀连刺马某的腹部几刀。割纸刀折断后,马东明又拿起一把剪刀朝马某的腹部、胸部等处连刺10多下。后又把马某按在地上,用椅子击打其头部,用胶纸封嘴,再用电线勒其脖子,致马某昏死过去。随后,马东明换掉沾有血迹的上衣,洗净双手后回家。
当晚9时许,马东明从家中取来一个电视机包装纸箱返回学校宿舍,把被害人马某装进纸箱,用摩托车载离其房间。开到学校大门口准备开门时,摩托车倒下,马某从纸箱中掉了出来。马东明害怕被人发现,匆忙把马某抱到操场边一棵树下。后被学校门卫等人发现,马东明被扭送到派出所。被害人马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身上锐器伤多达20余处,头部、颈部和胸腹部被锐器作用致左颞骨骨折伴中耳积血、心脏破裂、纵隔积气、左侧血气胸及呼吸困难,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为9级。
今年5月25日和7月5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东明因调戏女学生,害怕事情败露而起杀人恶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伤残9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身为教师,为掩盖其不轨行为,竟在校园内欲对未成年女学生实施杀人灭口,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马东明属未遂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给予改造机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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