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崔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拟交付表决。
该决定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提出了一些重要修改意见。这些规定表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趋于完善。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的公民代表
决定草案对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及其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给予更加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民代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草案规定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担任陪审员一般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担当人民陪审员?除了基本的公民条件外,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一度成为初次审议时争议较大的话题。
原草案规定:“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同意见,有的主张降低学历条件,以体现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有的主张提高学历条件,以保证陪审员参审的质量;还有的主张,对学历条件不作硬性规定为宜,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此外,“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条件在实践中也难以掌握。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修改为: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陪审员随机抽选确定
对于原草案规定的陪审员由法院轮流安排的方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由法官自行指定会产生随意性,最好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法律委员会认为,随机抽选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有利于避免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也有利于体现公民代表参与审判的公正性。
草案还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法院给予补助,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草案删去了“执行陪审职务优先于完成本职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