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黄埔区分局原局长胡辉伦受贿75.5万获刑9年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杨晓梅 李中原)继黄埔区原区长童建俊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参与减免悦涛雅苑防空费,致使国家损失700多万的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黄埔区分局局长胡辉伦也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广州中院近日认定胡受贿75.5万,并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开发商违章局长相帮
胡辉伦,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硕士学历,原系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黄埔区分局局长,于200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胡辉伦分别于1999年5月4日、2001年10月29日被任命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黄埔区规划分局副局长、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0日,广州市黄埔外经贸集团汇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广州市恒基建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丰乐南小区合同书”,后成立广州市悦涛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涛公司)开发此项目,并从1998年12月17日开始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黄埔区分局呈报该项目的规划事宜。
1999年上半年,朱某等人为达到违章改变悦涛雅苑房地产项目的规划、报建,委托他人出面,请托已任规划局黄埔分局副局长的胡辉伦给予“关照”,胡辉伦“活动”后,其目的得以实现。胡辉伦收受朱某贿赂共69万元。
另一位行贿者是从1999年开始在黄埔区承揽规划设计工作的吴某。1999年至2003年,胡辉伦收受吴某贿赂共6.5万元。
扣押其财产判其徒刑
2003年3月19日,广州市纪委将被告人胡辉伦涉嫌受贿一案移送黄埔区检察院处理,胡辉伦在检察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胡辉伦的赃款27.3万元和其位于荔香2街21号的房屋1套。
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胡辉伦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高达75.5万元,因此,判处胡辉伦有期徒刑9年,胡辉伦的受贿款7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从检察机关扣押的27.3万元中支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胡辉伦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日前,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