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打工妹吴金艳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告无罪时,这位已被羁押10个月的姑娘除了喜极而泣,对这个结果“已经很知足了”,一再表示:自己在北京遇到了“青天”,感谢法院还以清白,虽然白白坐了10个月的牢,但不要求国家赔偿了。(9月18日《新京报》)
“已经做好被判几年准备”的吴金艳,结果被北京的两审法院都判决无罪,所以她和她的家人都感叹北京有“青天”,其中的“感恩”之情溢于言表。于是,在庆幸“命好”的同时,也对检察院错误羁押10个月表示了“宽容”。
笔者认为,吴金艳完全不必因“感恩”而放弃国家赔偿请求。吴金艳是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并起诉到法院的,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被羁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吴金艳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但她却放弃了这项权利。
当然,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处分该项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吴金艳放弃国家赔偿的决定似乎无可厚非。
但吴金艳不要求国家赔偿的行为,是值得商榷的,甚至可以说不值得提倡。请求国家赔偿的作用不仅限于申请人可以获得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这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全面执行法律,防止职权被滥用、错用和误用的重要方式。任何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揭发国家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这是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面对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如果人人都像吴金艳一样“宽容”,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就不可能到位,其错误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追究,最终将可能会使更多的人受害。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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