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荆雯 陈霞) 2004年5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赵文平犯强奸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赵文平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0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03年11月16日18时许,兰州市殡仪馆临时工赵文平,在殡仪馆“松鹤厅”值班室内,将同其喝酒后睡觉的程某强奸后,用手指插入程某的阴道抠摸,致其阴道裂伤,大失血休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之损伤属轻伤。
原审法院认为赵文平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同时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判处赵文平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八年;认定被告人赵文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程某经济损失5890.94元;认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兰州市殡仪馆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的经济损失。
赵文平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以其只是用手抠摸被害人阴道,原审法院认定赵文平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文平趁被害人酒罪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使用了暴力,此情节说明赵文平主观上有奸淫的目的,证人亦证明被害人大失血休克时下身赤裸,赵文平否认强奸,无合理理由。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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