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舆论担心,如果布什与克里的得票数非常接近,美国选举制度中潜在的一个严重缺陷就会暴露出来:即由选民推举的“选举人”不按选民意愿投票,从而出现几张“选举人票”甚至一张“选举人票”就彻底改写大选结果的情况。
一名“选举人”就能改写历史
美国实行的是选举人制度,在每个州获胜的候选人将获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全美50个州加上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共有538张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只要获得270张选举人票,超过半数,即可当选总统。
在大选日,选民实际上是把票投给支持某位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选举人”的产生遵循“赢者通吃”的原则,例如,如果布什在西弗吉尼亚州得票超过克里,那么该州5名“选举人”则全部由事先确定的共和党支持者出任,他们将在12月和其他“选举人”一起正式选出总统。如果西弗吉尼亚的选举出现这种情况,从理论上讲,布什应该获得该州全部5张选举人票,但实际上却不一定如此,因为联邦法律和该州法律都没有规定该州“选举人”必须按选民意愿投票。
事实上,今年该州的共和党“选举人”之一、南查尔斯顿市市长罗布就曾对媒体表示,如果布什在该州获胜,他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按选民意愿投布什一票。
“不忠选举人”屡见不鲜
美国的选举制度居然允许这种情况出现,许多人可能都感到难以置信,但事实上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联邦法律并未要求“选举人”必须按选民意愿投票。据报道,全美50个州里也只有26个州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选举人”不能自作主张,其它州的“选举人”却不受约束,从理论上讲他们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或弃权而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即使在上述26个州,“选举人”往往仍可违反他们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而不会被撤换。有些州仅仅科以微乎其微的罚款作为惩处,在另一些州则按单纯轻罪至四级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行进行起诉。而这些不足以对“选举人”产生震慑效果。
虽然历史上各州“选举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按选民意愿投了票,但所谓“不忠选举人”也时有出现。据有关统计,自“选举人”制度实施以来,共出现过156名“不忠选举人”,仅自1948年以来就有8名“不忠候选人”。例如在2000年的选举中,来自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芭芭拉 莱特西蒙斯本应将她的两张票投给戈尔及其竞选伙伴利伯曼,但她投了弃权票,理由是为了抗议特区受联邦政府管辖的“殖民地位”。
应该指出的是,历史上出现的“不忠选举人”虽然没有按选民意愿投票,但他们都未能改写大选的结果。不过一些专家指出,今年的情况特别令人担忧。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全国范围还是在几个争夺特别激烈的州,布什与克里在民意调查中的选民支持率都非常接近。如果真的出现两人选举人票相等的情况或者两人所得选举人票差距很小,那么其中一方很有可能说服一个或几个原本承诺支持对手的“选举人”改变主意而投自己的票,最终改变总统选举的结果。果真如此,那么美国国内要求改革选举制度的呼声必然会越来越高。李永敬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