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9日电(记者刘声) “考虑到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抓好《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的同时,应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还可以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在已有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日前向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有关情况及建议》中提出上述建议。
记者今天从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获悉,全总还建议采取“六项措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从根本上破除城乡分割的制度性障碍,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围中;
———探索适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农民工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援助制度,并着力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逐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政治地位,各级人大、政协组织、企业职代会和工会委员会都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逐步建立起反映他们意愿、心声的渠道;
———加强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建议全国经济普查中,同时调查农民工基本情况,摸清农民工的规模、结构、流向、分布、生存状况、困难与诉求等;
———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欠薪报告公示制度等,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议国务院成立农民工进城务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保护农民工利益;明确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等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和地区间合作工作机制,为农民工排忧解难。
据全总的最新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群体具有几大特点:多以血缘、地缘、业缘关系集聚,靠亲友介绍或自找门路的占93%,有组织或通过劳务市场介绍务工的仅占7%;就业多不稳定,流动性大;从业领域相对集中,主要从事建筑、采掘等条件艰苦行业;文化素质低于城市同龄劳动力,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占81%,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余地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和城市人很少问津的工作;农民工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巨大贡献,以广东为例,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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