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12月2日,“12·18”系列贩枪案第三批被告继续进行质证程序。在当日质证过程中,辩护律师人对涉案枪支是否具有杀伤力显得格外注意。
法庭没有完成预计的审判内容,决定在12月3日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直击
当庭否定刑讯逼供
在当天上午的质证阶段,一位被告人提出青岛铁路公安处在对其审讯的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所以导致自己作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供述。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当庭提出,请求法庭调取有关证据,对此问题予以查实。
法庭当即决定休庭,调取有关证据。经过20分钟时间的休庭,法庭恢复开庭。法庭经过调取有关证据,认定青岛铁路公安处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要求出具技术鉴定
在下午的证据展示过程中,公诉方因故没有出具2支有关枪支鉴定的技术报告,一位委托辩护律师要求公诉方必须出具该2支枪支的技术鉴定报告。由于技术故障,公诉方的证据无法展示,公诉方将该两份鉴定报告的原件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涉案枪支基本确定以后,枪支的有无杀伤力对被告的量刑至关重要,因此辩方律师对该鉴定报告非常重视重视。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庭上观审
“他们追求的是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当日,在法庭上有好几位兰州的律师也参加了旁听。甘肃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红向记者发表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
她说:在该案的量刑方面,应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从公诉方出具的有关枪支技术鉴定报告来看,一些枪支虽然没有杀伤力,但是,应该注意到,该案件的被告人在非法买卖枪支过程中,追求目标是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所以,对该技术鉴定报告的认定事实应该慎重处理!
“危害还未终止!”
兰州恺撒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骋东对记者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和其他犯罪还是有区别的。其他刑事犯罪在罪犯被归案以后,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终止。可是,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虽然其罪犯被归案,可是,其非法买卖的枪支在没有被警方全部收缴的情况下,仍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所以,对非法买卖枪支的被告人,在其归案后如果其非法买卖的枪支继续下落不明,在量刑上就要充分考虑。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案情披露
2002年3月,刘冰指使王文建、王中海从韩乙卜拉处购买仿“六四”式手枪2支、子弹20余发带至青岛。刘冰指使王中海和马志勇将枪、弹带往青岛市工贸宾馆欲卖给徐文峰(另案处理)时,被徐文峰等人骗走。
2002年7月,王文建、马志勇从韩乙卜拉处以每支2000元购买仿“六四”式手枪3支、子弹20发。二人将枪、弹带至青岛后以每支5000元卖给刘冰。刘冰将其中1支枪、10发子弹在青岛市“辉煌人间”夜总会以6000元卖给吴刚,吴刚将该枪放在夜总会内丢失。
2002年7月,王文建、马志勇从韩乙卜拉处以每支2100元购买仿“六四”式手枪3支、子弹20余发。二人将枪、弹带至青岛交给刘冰。刘冰指使王文建、马志勇带2支枪、10发子弹前往青岛市洪山坡与徐文峰交易时,被徐文峰等人使用暴力将枪弹抢走。后徐文峰将其中1支枪藏匿家中。2003年1月,赵欣从徐文峰家中将该枪取走藏匿。其余1支枪、10发子弹,经赵万军(另案处理)介绍,刘冰、王文建在青岛市颐中体育场附近,以8500元卖给赵子强(另案处理),后赵子强将该枪在青岛市四方区水清沟派出所附近停车场丢失。
2002年9月,王中海从韩乙卜拉处以2500元购买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5发,带至青岛后,以5000元卖给刘冰。刘冰在青岛市“辉煌人间”夜总会,以6000元卖给被告人吴刚,吴刚称该枪放在青岛市“逃走人间”夜总会后丢失。
2002年9月的一天,王中海从韩乙卜拉处以每支2500元购买仿“六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带到青岛后,以10000元卖给刘冰。刘冰在青岛市“辉煌人间”夜总会以12000元卖给吴刚,吴刚将枪、弹送给孙立飞(另案处理)。
“青稞酒”箱内藏枪
2002年10月,王中海、马志勇从韩乙卜拉处以每支2400元购买仿“六四”式手枪3支、子弹20余发。二人乘坐西宁至青岛的K173次旅客列车将枪、弹带至淄博市,由王文建和刘冰的朋友张清(另案处理)前往火车站接车。后王中海将枪、弹交给刘冰,由刘冰带回青岛。同年12月,在青岛“辉煌人间”夜总会,刘冰以8000元卖给吴刚1支枪、5发子弹。另外2支枪刘冰送给任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