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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学校:法院不该受理 ■学生:学校处理不合法,誓将学校告到底
大学生教室接吻被退学案一经法院受理,两大学生所在学校便刮起了状告风,另四名大学生状告该校,请求颁发学位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集中开庭审理这5案时,庭上引起了激烈争辩。学校认为法院不该受理此5案;学生认为学校处理不合法,誓将学校告到底……
本报讯昨天上午9点钟,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三楼六法庭。“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准时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展开激烈争辩。
作为被告的某高校两名代理律师称,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处分两名在教室接吻的大学生,是基于依法制订的规章,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此案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另外,学校办学有其自主权,司法不能对其干预。他们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为原告的两大学生代理律师辩称,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对学生作出的处分行为,是《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某法律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单位,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原告方代理律师指出,学校的处分侵犯了两名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方可以对学校提起诉讼,此案应该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
庭审持续了90分钟。法官称,法院将对此案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研究,择日再审。
看点辩论
学校能否作被告双方激辩四观点
观点一
被告方:根据《教育法》42条第4项的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只能申诉。此案不该纳入受案范围。
原告方: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个人自主权,而这两项权利属于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此案应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观点二
被告方: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是学理上的解释。
原告方:法律法规受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单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观点三
被告方:学校有自主管理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校规校纪对学生作出处分。
原告方:学校在自己的自主管理权范围内,可以对学生作出适当的处分。但作出的处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观点四
被告方:学校根据《教育法》的授权,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不等于就要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原告方:学校行使的上述权利,属于特殊的行政管理职能。学校在行使其中的处分权利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作为被告。
看点关注
50人坐进旁听席
全国首个进入实体审理的大学生不服学校处分案开庭,吸引了高校、司法界等有关方面近50人前来旁听。开庭前,法官不得不临时决定,把庭审现场从20多平方米的小法庭换成一个可容纳近百人的大法庭。
记者采访得知,未办理此案的其他律师和高校管理人员都来参加旁听。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蒲浪称,因案件很特别,特地来看看。而某高校的管理人员则表示,他们来旁听,目的是对以后学生管理有个参考。
两大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生处处长也参加了庭审。她坐在旁听席第三排左边。额头微皱,从庭审开始到结束,表情一直没有变化。庭审结束,记者们挤上前去,她快步离开法庭。
看点影响
“接吻退学案”引发“状告风”
“接吻退学案”立案后,原告刘力伟和罗莉娜(化名)所在学校刮起了一阵“状告风”,因学校未发给学位证书,原告的4名校友相继将该校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除了庭审“接吻退学案”,还将其它4宗案子在一个法庭集中审理。
其中一状告学校的大学生名叫严谨。她的代理律师介绍,严于2000年9月进入该校学习,今年按时完成了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几年来,她多次获得奖学金,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均达到了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今年7月毕业,她只领到了毕业证,却没有学位证书。校方以她曾经考试作弊为由,拒绝给她颁发学士学位证。
9月,严得知刘力伟和罗莉娜状告学校获准立案后,于9月23日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校方对她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授予学士学位。
在集中审理这几个案子时,“案子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同样成为其他4名学生的代理律师与学校代理律师争议的焦点。
昨天,本报独家推出“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一案”的报道后,一大早便就被搜狐、新浪等门户网站转载,看到本报报道的许多媒体大呼遗憾,未能到现场采访。据悉,原告接到开庭通知时,离开庭时间仅有3天。
看点说法
两名接吻大学生誓将学校告到底
说法一:若被驳回,坚决上诉
刘力伟:我希望这个案子能进入受理范围,如被驳回,我要上诉,坚决告到底。
罗莉娜:打官司浪费了我太多时间、精力,影响了我的学习。如果这次输了,我也要上诉。
(背景: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姜明安透露,全国所有的学生不服学校处分状告学校案都被驳回,无一开庭审理。)
说法二:学校乱认定非法性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陈乾波(四川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学校处分两名学生时适用的规则不当。学校乱认定两名学生的接吻行为是非法性行为,而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才是非法性行为。
(背景:被告依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月20日,学校据此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7月5日,学校向两学生宣读了处分决定书。)
说法三:处分学生应按正当程序
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姜明安:学校处分学生,应采取正当的程序。学校接到举报或发现学生有违反校规等行为后,应调查,让学生申辩,同时指出处分的法律根据,甚至召开听证会,邀请家长参加。
(背景:两学生的代理律师调查,该校对两名学生勒令退学后,未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致使学生申诉无门。)
说法四:我没有啥说的
被告方学生管理处负责人韩秀英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没有啥说的。记者此前曾采访过这位学生处长,她当时称:对两名学生的处分,是按学校规定办事,有录像资料为据。
(背景:两名大学生晚上在无人的教室内接吻,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启动监控器录下镜头。这镜头随后作为处理学生的依据。)
说法五:按规定此案不该受理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张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受理“接吻退学案”,是出于执法为民的考虑,不能让这两个学生诉讼无门。但她同时称,因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如果按法律规定,此案不能受理,法院将驳回起诉。
(背景:国内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实体审理此案有利于加速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籍管理”等有关方面法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特派记者聂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