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车祸2人致伤残 同一交通事故两次索赔110余万
阳江市阳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损害赔偿案公开审理,责任分担问题成为争论焦点
时报茂名讯 记者 姜玉峰 近日,阳江市阳东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谢某、杨某分别诉邹某、关某、何某等被告因同一交通事故共要求赔偿110多万元,且到底该由谁承担赔偿的争议案分别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违规出车祸2人致伤残
2004年8月11日晚11时10分许,何某驾驶一辆赣号重型油车由广州返茂名途中,在国道325线203km+970m处,遇邹某驾驶摩托车搭谢某、杨某由左侧对向车道逆行至分隔带缺口斜横过右侧慢车道。由于邹某违规行驶,致使何某驾驶的重型油罐车与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结果导致谢某左手、杨某左脚截肢,分别评为六级及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阳东交警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邹某斜横过马路没有让本道内行使的车辆先行,承担主要责任;认定何某在夜间行使车速过快,承担次要责任;乘客谢某、杨某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认定。
起诉多方索赔110余万
事后,摩托车司机邹某在交警作完笔录后没有露过面,谢某、杨某分别就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以邹某、关某、何某、何×某、江西省泰和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告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谢某要求赔偿30多万元,原告杨某要求赔偿80多万元,两原告共要求赔偿110多万元。其中,关某是摩托车户主,江西省泰和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油罐车车主(属于挂靠公司),何×某是该车实际支配人。在开庭前,原告杨某诉前向法院提出查封被告何某的车辆,何某提出查封复议申请后,遭法院驳回,进而提出反诉,暂要求被反诉人杨某赔偿停运损失20多万元。
近日,阳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在相隔一天的时间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邹某、江西省泰和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在两次庭审过程中,各方聘请的律师分别就110多万元的高额赔偿费用是否合理、由谁承担责任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
争论一:借身份证入户应否承担责任?
被告关某认为其与被告邹某是同事关系,因邹某是从外地来阳江打工,属外地户口,摩托车入不了户,就借用其身份证入户,所以真正的车主是邹某,发生交通事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争论二:营运事故车辆该否“死封”?
原告杨某诉前向法院提出查封被告油罐车申请。被告反诉认为:依法律规定,原告采取查封该油罐车的证照并通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该车辆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即“活封”,完全能够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避免造成被告何某的营运损失,但原告申请对被告何某的油罐车采取“死封”的保全措施,以致被告何某的油罐车不能营运。特别是原告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被告何某的权益没有得到任何保障。由此被告何某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停运损失20多万元,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争论三:同一事故能否进行两次赔偿?
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邹某在分隔带的缺口逆向通行,油罐车司机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邹某的过错造成,被告邹某应负完全责任;由于被告何某对事故车辆购买了第三者保险,最大赔额达20万元,退一步来讲,即使要赔偿也是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第三人无权直接向其索赔。再之,两案是同一事故,应合并审理,否则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同一赔额内进行两次赔偿。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法院不日将作出判决。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