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殷骏) 通过互联网,在虚拟环境中赌博。这种“高科技”赌博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赌徒。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近日,有关部门公布,去年全省共破获“网络赌博”案13起,抓获涉案人员88名,缴获赌资600万元。
可记者获悉,我国《刑法》中的赌博罪,打击的是传统赌博模式,而对新近出现的“网络赌博”,却应对不足。为此,法律界人士呼吁,要尽快完善对“网络赌博”的法律规定。去年7月30日,本市审理了首例“网络赌博”案。但此案的审理,却遇到了一定困难。
本市人张宏,获得一赌球网站的注册账号和密码后,开起了“网络赌档”。他将注册账号和密码交给参赌人员,让赌球者直接上网赌球。
接着,张宏通过网络,监控参赌人员下注情况。等比赛结束后,他先替赌球人和网站进行结算,然后再向赌球人结算,自己则从中抽取佣金。案发后,张宏因涉嫌赌博罪,被提起公诉。
可是,由于张宏每次赌球后,都将相关资料销毁,法院无法确定其牟利总额,只得依据在现场查获的最后一笔涉案金额,对他进行量刑。最后,张宏被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据悉,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记者得知,法官在审理赌博案时,要先认定涉案人员是“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对传统赌博模式,这两点的认定相对容易。可对“网络赌博”来说,却有一定“技术难题”。
建邺区法院刑庭一法官表示,首先,赌徒参赌并非面对面;其次,赌博场地是虚拟网络而非现实空间。可目前《刑法》中的赌博罪,对此规定不明,一旦审理起来,很可能遇到尴尬。
为此,一些法官表示,《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定有待细化。如对“开设赌场”进行修改或作出司法解释,加入“利用网络”等内容。
此外,因高科技介入赌博,使取证困难成“网络赌博”案又一难题。在本市审理的首例网络赌球案中,由于嫌犯销毁所有资料,致使定罪变得困难。据悉,因无证据,至今仍有不少“网络赌博”嫌疑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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