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原党委书记朱福忠索贿受贿、贪污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成都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福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朱福忠原系成都市龙泉驿区区委常委、同安镇党委书记,中国西部阳光城开发总公司(简称阳光城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朱利用职务之便,自1998年至2004年1月索要和非法收受现金12笔,共计1313.8万余元,并采用虚假收据平账等手段,套取该镇财政公款4笔共412.05万元,主要用于个人炒股。
法院经审理认定,朱在此案中索贿9笔,合计1344万元,其中7笔都在百万元以上,受贿4笔,合计69.8万元,索贿、受贿金额总计1413.8万余元;采用虚假收据平账等手段,套取该镇财政公款2笔共197万元;挪用公款25.05万元。朱将获取的赃款主要用于其个人炒股和集资、供他人开支等,而且大量赃款未被追回,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其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朱福忠声称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记者 简文敏 李韧 实习生 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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