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出事后,不能简单地抱怨矿工保险意识薄弱。”今天,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告诉记者,“人们更应关注的是,政府和企业主在矿难中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本报记者在辽宁的调查显示,发生矿难的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的海州立井矿竟然没有“团单”,就连矿工的意外伤害保险都很少。到目前初步统计,遇难的214人中投保的仅占10%左右。有人因此呼吁矿工购买意外险,防患于未然。
郝演苏认为,煤矿开工时,政府部门应该首先强制煤矿企业主为矿工购买保险,或者要求矿主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金,用作伤亡事故的赔偿;然后才是追究企业主在事故中的责任,以及呼吁矿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矿工的保险该谁买
“应出台规定,强制矿主为工人购买意外险,而不是呼吁矿工自己买保险。”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也表达了与郝演苏相同的观点。
据介绍,现在可供企业主选择的保险有两种———雇主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用人单位自愿为员工购买的一个险种。如果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将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药费用,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其实是雇主责任保险的一种。两者都可以帮企事业单位转嫁风险。
研究保险的学者李文中介绍,雇主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主要集中在治金、建筑行业,此前投保率在40%至50%,并且每年都在增长。去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它的投保率才有所下降。
李文中说,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但这项旨在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条例》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有罚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也不会受到任何经济处罚。
他认为,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远远不够,应通过更严厉的经济惩罚措施,确保工伤保险强制推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工伤保险怎么强制都不为过,越是高风险行业越要强制执行工伤保险。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李祝用介绍,建筑行业要求企业主必须为工人买保险,但在煤矿还没有强制推行的先例。
“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不仅强制矿主购买工伤保险,还应该强制他们购买商业保险。”郝演苏说,这是因为,工伤保险的保额一般较低,一旦发生死亡事故,赔偿远远不够。
以往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发生伤亡事故时,除少数买了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可获保险公司理赔外,一般由政府部门出面给予赔偿。“但政府部门不可能每次都拿出这么多钱。”郝演苏说,在推广强制雇主责任险时,政府必须要有所作为。思路是,“政策扶持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成立政策性的专业保险公司,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其免税、减税等优惠政策,允许这类公司发行债券,建立相关基金,搞专业化的竞争”。
据了解,去年11·28陕西铜川矿难中,对铜川籍矿难职工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陕西省有关条例确定的,每位矿工获赔4.464万元人民币。“一条人命,不应该只值这么点钱。”郝演苏说。
强制保险不敌“生死合同”?
据媒体报道,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虽是阜新矿业集团六大国有煤矿之一,但实际上很多采煤区都对外承包给个人了。每个到井下采煤的矿工,都与矿上签了一份“生死合同”。
合同规定,矿工井下施工中出现伤、亡事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煤矿一次性付给生活补助费4000元;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支付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死亡的,一次性处理给抚恤金2万元,善后所需要费用由乙方自理。
据介绍,“生死合同”并不只存在于孙家湾煤矿。在许多煤矿,它的普及程度比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还高。劳动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也曾告诉媒体,过去工伤保险在高风险行业推广不理想,工伤保险没能在事故预防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李文中认为,这是因为,许多煤矿的安全设施不合格,保险公司要么拒保,要么提高保险费率,令矿主难以接受。更重要的原因是,普通矿工文化素质偏低,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郝演苏教授则为记者算了一笔“经济”账:如果出了大的事故,矿主为矿工买保险的投入,肯定会比“生死合同”的两万元补偿低。但如果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的矿主则不用花一分钱,而额外的保费投入,无形中增加了煤矿的生产成本,是许多矿主不情愿的。
“其实,许多矿主是在拿人命和事故发生概率赌博。”郝演苏说。
山西试点和深圳做法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李祝用透露,在山西等一些地区,保监会已在试点,强制要求煤矿矿主为矿工买保险。此消息得到了保监会有关人士的确认,但他没有透露更详细的消息。
据悉,煤炭大省山西去年12月出台并于当月实施的规定指出:今后各类煤矿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而此前全国各地(包括山西在内)赔付每位遇难矿工只有1至5万元左右。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全国煤炭行业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
山西规定刚出台不久,该省就接连发生了两起煤矿事故:2004年12月9日,山西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工业集团下属的大贤煤矿三坑发生瓦斯爆炸,33名矿工遇难;2004年12月22日,乡宁县南午沟煤矿发生窒息事故,13名矿工遇难。盂县12·9矿难33名遇难矿工家属共获煤矿赔偿660万元,每名矿工为20万元;乡宁12·22矿难遇难者的赔偿协议也已签订,据称标准不低于20万元。
“山西政府的高明之处在于,只要求在发生死亡事故时矿主赔给每位矿工20万元,却没有说明钱从哪里来。”郝演苏说,这时,聪明的矿主就会从两方面着手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是采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二是买保险转嫁风险。
李祝用说,深圳要求建筑企业在开工前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抵押金,如果当年发生了伤亡事故,这笔抵押金可以用作赔偿;没有发生事故,抵押金将被留存到下一年。
北京建筑行业也已经推出了强制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制度。郝演苏说,这已经成了决定建筑企业能否开工的关键前提。“对煤矿企业,政府部门也应该强制矿主购买保险,否则不允许其开工”。 郭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