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今早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继续审议。这部即将诞生的地方性法规,对上海市民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钰就《规定(草案)》进行了一番详细阐述和解释。
由于去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道路交通法第76条,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各方存在不同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交通法在本市的实施。为此,根据上海实际需要,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公安局联合组成了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自去年12月8日起开始了《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法律优先照顾弱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的公民权利有二:一方是生命健康权,另一方是道路通行权。生命权显然大于通行权,因此,规定草案首先强调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以往,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法律应优先照顾弱者,向弱者进行适当的倾斜,此次草案分别将赔偿比例提高到了80%、60%、40%。
责任限额测算有依据
那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何定为4万元呢?黄钰表示,这是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测算出来的。
依据上海行政部门以往默认惯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无责,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一般赔偿受害方10%的损失。
去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这一司法解释,上海的某位城市居民一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最高可获40万元赔偿。而40万元的10%恰恰是4万元。同时,根据多年来上海市交通事故的赔偿统计,以往上海85%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损失不超过4万元。因此4万元成为一个临界标准。
黄钰说,作为法定的强制保险制度,今后国家将对保险责任限额进行统一规定,目前国家正在酝酿出台的相关规定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也为4万元,上海的这一规定,也将有利于今后与国家法规进行衔接和统一。
受害方所得多于以往
尽管赔偿比例与过去相似,但规定草案一旦出台,受害方所得赔偿将多于以往。
黄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赔偿与原来相比,提高了一倍,死亡补偿费赔偿最高年限由10年调整为现在的20年,赔偿标准从最低生活水平费变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药费赔偿取消了只限在公费医疗药品范围的限制;新增了康复费、整容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依据这一标准,上海一城市居民如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将有望得到90万元左右赔偿。
由于赔偿标准比以往提高,所以实际上,受害方所得赔偿将比以往多。但黄钰强调,这一规定草案也仅仅是给有关部门在执法时提供一个客观的尺度和标准,由于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围,所以最终的赔偿数额还在于双方的协商和认定。
作者:□记者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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