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到了,下了这座山,就到大岭村了,墓就修在村支书家的后面!"当记者的车进入渝北区龙兴镇大岭村地界的一座山上时,带路人兴奋地告诉记者——远远地就在山尖上看见山对面的“豪华墓地”,非常高的墓碑两侧巨大的望柱分外突兀显眼…… 引路人告诉记者,他是大岭村邻村的村民,今年60岁,早在春节前就"慕名"步行几十里山路到该村看了这座豪墓。引路人激动地说:“大岭村周围几个村子的人都知道这里有个很大墓,很多人都来看过,我这辈子活到60岁了,还第一次见到这么豪华的墓地。”
渝北区龙兴镇大岭村建有一座豪墓的消息传出后,引起了渝北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据悉,有关部门已责令将该墓拆除。渝北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陈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违反了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该豪华墓地必须拆除。在渝北区民政局上报给有关部门的一份渝北区龙兴镇耕地建豪墓的情况汇报中,记者看到:修建该豪墓的明老板系富悦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区人大代表明开富。
为修墓出钱替村修路
大兴村是个贫困的小山村,村支书林某告诉记者,目前全村一共就只有20几家人,年轻人都出去了。人均年收入不过几百块钱,村民都盼着有个大老板来投资,但因为路太烂,没人愿意来。
据林村支书介绍,就是因为修这个墓,明老板出资3万元替村里修了一条路,而且每年都会出钱维护。修墓所占用的耕地,老板都给了村民补偿的,全村有13家人得到了老板的补偿。而且过户、占地的手续也是齐全的。
在谈到手续时,一位村民告诉记者,首先是把户口办到该村,户口办妥了,召开社员大会协调土地。从十几户村民那里为明某协调了2亩地,其中8分地分给了周氏。林支书拿出的"凭据"大岭村村民会议记录。记录上明确写着:明开富为报答大岭村村民的接纳,自愿为该社投资公益事业,出资人民币3万元,修好本社一段公路,今后每年支付2000元人民币,用于维护该公路。记录页脚为明开富的签字。记者注意到,在记录上,邻支书的身份变成了死者周氏的表侄。
雕梁画栋 墓碑高达四米
全部用打磨得整齐光滑的青石铺成的通往墓地的甬道经过村支书的家,从墓地一直连接到山下的村公路,由山下曲折弯沿而上,直通墓地,长达100多米。
豪墓建在大岭村二社村支书林贤文家后面几百米处,坐东朝西。站在豪墓所在的位置极目而望,视野开阔,山下有大岭村的水田,后靠大山。
昨日上午,豪华墓地上已空无一人,修墓的工人已经离开了墓地,前天还叮叮当当一片繁忙的修墓景象变得空旷起来。
堆坟前方的墓碑高达四米,坟堆的四周围砌了一圈高约1米的青色条石,加上封土,坟堆高近两米,长达5米。墓碑左右各有三个龙头鱼身的飞檐,一对龙头,墓壁右边碉有八仙过海图案,左边的浮碉上仙女,楼阁,形式月宫飞仙。墓前的祭台在石香炉一只,石灯亭一对。墓 前的祭台还未完工,长宽约有七八米,四周的围栏全部有碉刻精细的青石砌成。祭台上有高达6米的两根对望柱,顶部一对威武的石狮面西而坐。
墓主自称 准备将墓折迁
记者在村支书林贤文的院坝里采访了该墓主人,他们是周老太太(已去世)的干儿子明开均和周某某的孙子明朝勇。据他们自称,周老太太是去年10月3日过世的,.家人本准备将老人安葬在公墓,但周老太太身前的愿望是“入土为安”。明开均为了尽孝,并报答周老太太对他的扶养之恩,决定在周老太太身前曾居住过的大岭村修墓。
明开均、明朝勇介绍,整个墓地一其约占地100平方米左右,修墓已完工部分花了“约七八万元”。明开均介绍,周老太太过世后,丧事同由他和哥哥等一起筹办的,而修告墓地的事情则是他个人私人出资修造的。
明开均、明朝勇说,修墓只是为了尽孝,没想到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两人表示,昨日上午就已电话通知墓地上的工人停工。明朝勇说,墓的规模是搞大了,造在了不好的影响,他们准备将墓拆掉,然后找个公墓,将坟迁出该村。
各方态度
渝北民政局:认定违规 必须拆除
渝北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陈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可以认定该豪华墓地是违规的,他表示,该豪华墓地必须拆除。
渝北区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区政府对此事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当地政府:态度鲜明 必须严查
2月23日下午,记者找到了大兴镇副镇长李义奎,他表示镇政府已经成立了一个由他牵头的领导小组,专门调查处理此事。他说,镇政府对这件事的的态度鲜明,按照国家有关殡葬及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拆除的拆除、该退耕的退耕、该处罚的处罚,必须严查,但具体的处理方案还要和相关的主管部门协商。
相关法律链接
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
第二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穴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并会同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改葬,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在公墓和划定区域以处建造坟墓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国土 或林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或林业管理部门强制改葬,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阻挠或抗拒强制改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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