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晓斌)2月24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联合召开的全省贯彻实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将于3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施行。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是今年1月7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共7章、65条、137款。《条例》的贯彻实施是我省适应城市化发展,依法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将由相对粗放式的管理进入到更加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遵义就《条例》立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讲话。他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制定一部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成为改善和加强我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条例》对政府市容环卫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升我省城市化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各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副省长潘连生就贯彻落实《条例》作了讲话,他指出,《条例》是一部社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关系到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投资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