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魏丽娜 李朝涛) 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该《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将成为独立的民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成为独立的民事机构。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综合指导处调研员林文表示欢迎,本报记者也采访了法学专家、律师、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条例对司法鉴定工作将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人大代表
有助维护司法公正
林文表示,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公安、检察、法院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公安自己侦察自己鉴定,检察院自己起诉自己鉴定,法院自己审判,自己也搞鉴定。这样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妨碍了司法公正。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独立出来,作为一个中立性机构,这对维护司法公正将具有很大的帮助。
法学专家
鉴定结果更能获得公认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认为,《决定》把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结果的取证工作剥离出司法机构,司法机构履行其相应的职能,去搜集外在于它的证据,当涉及到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时,可以求助于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受某种特定价值取向的左右。由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获得的鉴定结果更能够得到社会公认,人民法院采纳此鉴定结果作出的判决更能取信于民。
法院人士
利于维护法院公正形象
听到记者询问对《决定》的看法,广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连用几个“非常好”来表达其对该法规出台的感受,认为不仅规范了混乱的司法鉴定局面,同时让法院“从泥坑中脱身出来”,有利于维护法院公平、公正的形象和地位。
邬耀广说,一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就非常混乱,医院、高校、公检法三家都有自己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部门,这些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鉴定机构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经常导致一个案件有不同的机构和单位出具不同的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和进程,现在这个法规的出台,规定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都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将原来的行业自己管理变成行政管理,前述的问题就得到很好的解决。
更重要的一点是,邬耀广认为,法院从此再不会因为采用了自己的鉴定结论,遭到当事人“冤枉”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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