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活报》报道,哈尔滨市实行了一条关于终止妊娠的行政命令,内容如下: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
这个消息传达的最重要信息,如哈尔滨有关部门所言,是为了应对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因为14周妊娠后,就可以知道胎儿的性别。有些人就会人为终止妊娠,免得把女儿生下来。鉴于我国某些地区的男女比例达到116.9∶100,所以制定这个政策以保证人口的平衡。据相关人士说,虽然哈尔滨目前还没有这个问题,但他们要用这种方式未雨绸缪,免得将来造成“严重后果”。
有评论者认为,这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很遗憾的是,按照这个思路考虑问题,就只能是把这个事情“糨糊化”。在严峻的人口问题、性别比例问题造成的社会压力下,奢谈这方面的人身权利就是一种纸上谈兵。计划生育是我们这里实行经年的基本国策,只要同意这个政策确实对国民有利,就不能奢谈关于妊娠的权利问题了。因为同意这个政策,就代表已经认同了政府对妊娠权利的干涉,而保护妊娠中的孩子是这个权利干涉的另一面——都是进行干涉,并没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这个政策其实最糟糕的地方,不在于是否干预了妇女人身权利与妊娠权利,也跟妇女的隐私权无关。而是找错了行政干预的对象,并且制定了一条没有办法实行的规定。
虽然民间流传着种种从孕妇的外在形象判断胎儿男女性别的方法,在科技如此发达的社会里,将要成为父母的人基本还是相信“B超”的判断能力超过农村大妈的预言。“B超”一般只掌握在医院的医生手里,只要医生不对将要成为父母的人胡说八道,不论怎样怀疑自己胎儿的性别,相信绝大多数父母不会冒险把孩子打掉。这里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只有医生。
对于这个政策的常识性判断只有一个,管好医生的嘴就解决了问题。很多行政经验说明,直接用禁止性的行政命令来干预私人事务,其实只能是事倍功半、得不偿失,要靠釜底抽薪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不能管住医生的嘴,那些重男轻女的父母就是找地下诊所也会把孩子打掉。除了给地下诊所带来生意,并且危及孕妇的健康外,其他的结果我就想不出来了。
而且这个行政命令是个地方性的规定,其管辖范围不出哈尔滨。虽然我们这里还有户籍制度,但毕竟不是在有皇帝的时代——那时候出门百里尚需要路条作为证明文件,还是可以控制人口的自由流动。现在只要花上几十块钱的车费,就可以离开这个规定的管辖范围,让这个规定成为一种摆设。
我一直不知道注定要成为摆设的规定到底有什么用,我个人认为,不能执行、不具备操作性的规定比没有还坏。倘若没有规定,至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进行补充也就是了,而不能操作的规定,就会让大家不把规定当一回事。这种行政行为多了以后,政府的执政能力就会下降。“狼来了”这个故事,放在这里也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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