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杨扬]:
谢谢李局长,现在开始提问。
[凤凰卫视记者]:
第一个问题,请问赵铁锤局长,煤矿发生爆炸很多的情况都是因为瓦斯超标引起的。有专家说,煤矿可以通过良好的通风完全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请问一个中型或者大型的煤矿,到底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占到它成本的多少?以及他们是否愿意做这样的投资来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局是否有相应的措施来监督他们的行为?
第二个问题,请问李毅中局长,在前一段时间,中型的煤矿也发生爆炸,是因为国家对于能源的需求确实很大,现在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因为煤矿在追求产量,所以忽视了安全。请问国家在未来是否有相应政策的调整?谢谢。
[赵铁锤]:
瓦斯事故的问题是所有的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面对煤矿瓦斯事故的问题,究竟采取什么措施可以遏制和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呢?我们通过最近的安全大检查和分析研究,准备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或者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赵铁锤]:
这个措施就是我们经常给大家通报的一条经验,即瓦斯治理的12字方针,叫做“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只要煤矿企业坚决、全面的贯彻落实这12字方针,我相信瓦斯事故肯定会逐渐减少,死亡人数也会逐年下降。与此同时,我们为了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在加大投入的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去年,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安监局三家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文件中要求所有的瓦斯超标和突出的矿井,都要按照标准来突出安全生产费用。这个文件下达以后,最近我们召开了几个座谈会,认为根据当前的瓦斯治理的现状和中国煤矿开采的现象,提出的标准还不够。所以,近期我们又和有关方面磋商,准备出台继续提高标准的政策,不久的将来就会下发到各个企业和各个地方。同时,除了国家给予一部分投入以外,各级地方政府、煤炭企业也要拿出费用,来支持加大瓦斯治理工作的资金力度。谢谢。
[李毅中]:
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经济政策或者准备采取一些经济政策,来加大对煤矿隐患的治理,要求每吨煤提2块到10块钱的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现在正在落实。而且还准备再出台一个补充文件,费用可以超过这个数字,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安全保证金制度,就是说要开矿,必须预先交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给政府。有的省正在试行矿权有偿转让,就是煤矿要有偿开采,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李毅中]:
第二,政府提出要建设节约型社会,把节能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第三,发展煤炭工业,因为中国的能源67%是煤炭。据我知道,政府正在设计、规划,要建立13个大型现代化的煤矿,来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而且还要发展煤电联产,在改革上要提倡中央企业、国有大企业去兼并地方小企业,要推进有优势的煤矿企业上市融资等等。我想,这些措施都是对长远起作用的。通过这些努力,使对煤炭超常的需求、不正常需求的增长能够降下来,降到一个合理的位置上。
[外国记者]:
我想问赵局长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政策造成了中国煤炭事故多发的现状?第二,矿长负责制的推进,是否能有效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
[赵铁锤]:
刚才李先生其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中国当前以煤为主的能源政策,不光现在不会变,在若干年时间中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化,而且这种政策不是造成煤矿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中国煤矿在当前情况下,开采条件和其他一些国家区别很大,比如说我们国家现在的开采深度平均在500米左右,这样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地压的不断变化,瓦斯涌出量的不断变化,在客观方面给造成事故提供了条件,煤矿事故的发生与中国的能源政策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关于矿长负责制,是我们国家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格局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中国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的格局是什么呢?叫做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是主体。煤矿的矿长负责制,是这么多年以来我们在总结工作中认为比较成熟的一条经验。特别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企业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所以,我认为这样的制度是有效的,是可行的。谢谢。
[CCTV记者]:
我们知道,在辽宁阜新发生矿难的时候,有一位相关负责的副省长遭到撤职,但是在其他一些发生同样矿难或者发生更严重矿难的省份,我们没有听到类似的消息,请问您如何评价这样的现象?另外,我们知道在山西的朔州和辽宁阜新矿难中死亡家属获得的赔偿都是20万元,这20万元会不会成为以后统一的赔偿标准?谢谢您。
[李毅中]:
辽宁阜新矿难死亡214人,是建国以来第二个最大的矿难。现在正在进行事故调查,要依法严肃处理。我纠正一个说法,辽宁省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现在被停职检查,还没有对他做出最后的处分。
至于矿难的赔偿,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赔偿的责任,但是没有写明具体赔偿的标准。在去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里提出,要加大赔偿的力度,提高赔偿的标准,我觉得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注意到有些省,比如说辽宁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北省、云南省等,省政府有这样的权力,他们分别做出决定,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等等,来决定赔偿的标准,大体上不低于20万,我赞成这种做法。加大赔款的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的成本,让那些矿主、让那些经营者感到这样大的赔偿他担负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从源头上遏制事故。
[外国记者]:
我的问题是,在中国当矿工发现在矿井里有危险的时候,是否有拒绝下井的权力?他们会不会因为拒绝下井而失去他们的职业?第二个问题,当矿工发现矿井里有危害的时候,是否有权力把情况报告给检察员?第三,在中国煤矿里,对煤矿进行监察的频率是什么?第四,在中国的煤矿里是否有完善的隐患报告体系,当隐患出来的时候,就能及时的报告给国家监察机构,以便及时的把隐患清除掉?
[李毅中]:
《安全生产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矿工发现和认为煤矿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他的生命安全的时候,他有权向矿主提出要求和申诉。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采取的措施是,由各省市政府向煤矿派出督察员、督导员,而且常驻煤矿进行监察,听取职工矿工的意见。现在中国的煤矿监察体系是这样的:国家有国家煤监局,在25个产煤省有分支机构,即驻省煤监局,在重点产煤的地市有70多个分局,这是一个垂直的体系。同时,地方政府有安全监督局,部分省还保留了煤炭工业局,他们对当地的煤矿进行监督、监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矩阵结构,对煤矿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监管和监察,不仅是发生矿难以后进行全国性的安全检查,这种检查应该是经常性的。当矿工因为抵制矿主不安全的行为而受到迫害、打击的时候,他完全有权向上级机关部门去申诉,他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