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李昌斌
“他们把我带到一个山庄,要我承认谋杀了自己的妻子。我说没有,他们不信。他们一天给我两顿饭吃,不让喝水,不让睡觉。有个警察还用枪顶着我的胸膛,说:‘相信我可以一枪毙了你。’我说:‘你厉害你就毙了我。’他说他完全可以以抢夺枪支为由把我毙了。”这是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与《新京报》记者对话时讲述的一段话(见4月4日《光明网》“佘祥林:我曾想去发现尸体的地方安家”)。看了这段文字,我相信每一个普通老百姓都会感到心悸:太可怕了,警察可以随便杀人,而且可以堂而皇之地找到理由。
笔者在农村采访时,曾不止一次听村民这样说: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可如今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也惊啊!为什么?村民们说,“派出所的人”抓人很随便,有时不分清红皂白就把人关进‘号子’,除了忍受皮肉之苦外,还要忍受他们凶神恶煞般的咆哮:“再不交待,就一枪毙了你!”胆小的百姓哪受到了如此这般的惊吓?
于是,屈打成招的事儿难免发生。说实话,对村民们的话,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在法制社会里,作为人民警察,还会做出这等荒唐的事来?那时候农村的治安形势不是太好,少数警察在破案的过程中施以重典,也是不足为怪的。那不过是少数村民的偏见与怨恨罢了。然而,在看了佘祥林与记者的对话后,我也感到心悸了!那些事情并不是村民们凭空捏造的,而是少数“人民警察”用行动表现出来的。可是,谁又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警察之所以敢吐“我可以一枪毙了你”之类的狂言,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头衔是人民给予的,其职责也是人民赋予的,更不懂得尊重法律,尊重事实,而是把自己当成太上皇,时时刻刻凌驾在人民之上,视百姓的生命如草芥。在这种心理支配下,我们就不难看到这样的施法腐败——首先以猜定或摸排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严酷的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经过协调,地方公检法依据当时的政治需要,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为了避免翻案,有的办案机关还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为此不惜侵犯人权,把上访者关进看守所。在这一整套“体系”中,几乎每个环节都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
作为“人民警察”,理当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对于那些凭想当然办案,甚至为了政绩,不惜靠行逼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发现一起就必须处理一起,该调离的调离,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而不是仅仅给予受害者一点经济赔偿了事。如是,看看哪个警察还敢随便说“我可以一枪毙了你”? (责任编辑: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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