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十年前的《信访条例》相比,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在保护信访人权益的同时,也对信访秩序进行了规范。新《信访条例》强调“文明信访”,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问:针对日益突出的无序甚至暴力上访问题,新《信访条例》有没有进行规范?
答:有。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条例》应当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问: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何种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答:《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哪一级机关提出?《信访条例》对走访行为有何约束?
答: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相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问:在保护信访人权益方面,新《信访条例》作了哪些修改?
答:这是新条例的一个重要变化。比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这一条,它在旧的《信访条例》当中只是普通条款,这次提升到了总则的位置。新《信访条例》第46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又如: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周方通讯员王宏山)
广州信访人应遵守的“十不”
(一)不在市政府门前非法聚集,不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二)不拦截公务车辆,阻塞交通;(三)不拉标语、喊口号,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四)不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五)不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六)不在接待场所喧哗、卧躺、下跪;(七)不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接待场所;(八)不侮辱、殴打、威胁接访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九)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陷害他人;(十)不向接访工作人员送礼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