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黄海霞报道 北京法院的一项统计数据表明,约占三成的离婚官司因“第三者”而起。昨天,西城区人民法院便民法庭的法官赵庆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婚外情不是法律用语,偶发的婚外情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者插足”居多
因一方婚后“包二奶”或“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比例究竟是多少,海淀法院的法官对近期审理的171件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以对方在婚后与异性关系密切,或有不正当性关系作为离婚理由的案件有55起,大概占了三成。但法庭最后实际认定的只有16件,仅占被调查离婚案件总数的9.2%。
“婚外情”不是法律用语
一直负责审理离婚官司和家庭纠纷的赵庆丽法官介绍,“婚外情”不是法律用语,只能说明道德问题。新《婚姻法》颁布以后,以“婚外性关系”提起离婚的有两个条件——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司法解释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赵法官说,实际上有的当事人的“第三者”并不固定,有的是“通奸”行为,有的虽未“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她说,像这种偶发的婚外情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同居行为诡秘难认定
法官表示,由于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隐秘,会给举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它的认定不仅影响到案件过错责任的承担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比例,甚至影响到今后子女监护权的确定,更关系到本人与“第三者”双方的名誉,因此,法庭在认定时格外的谨慎。
例如在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称男方婚后长期与某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男方对此坚决否认。庭审中法官要求女方提供相关证据时,女方拿出了私藏的,称男方和某女使用过的避孕工具。男方称,这是正常夫妻生活所使用的。对此,女方自觉其证据无从考证而不得不放弃主张。
赵法官还说,偷录偷听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对证据的要求上除非有足够说服力的相片、录像或有关基层组织、单位的证明外,其他的证据方式还很难作为认定有配偶者与他入同居的依据。当事人要想证明这一事实的确难度相当大,因此法庭实际认定的也不多。
因家庭暴力离婚的夫妻也不少
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外,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也较多。海淀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1980年法院审理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法官通过调查发现,10%以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理由中,都提到对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的言行。
赵庆丽法官表示,离婚当事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中间的占了很大比例,他们当中很多人不愿把离婚的真正原因在诉状中写出来,大多以 “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为理由提出离婚。此外老年人离婚率上升也是特征之一,这类案件往往是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的原因所致。因为再婚后子女对遗产(特别是房产)继承上担心,故千方百计阻挠老年人的再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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