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拖延多年的医疗事故,在佛山南海区法援处帮助下终于得到了解决
本报南海讯 一宗拖延了16年还未获得赔偿的医疗事故纠纷,近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终于得到了解决。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南海盐步某医院须向16年前因医疗事故致残的陈女士赔偿95万元。
1988年7月1日,陈女士在盐步某医院妇产科分娩,因难产进行剖腹手术,生下一女婴。手术中,由于医务人员工作失误,把回肠缝于左侧韧带与子宫交界处,形成机械性肠梗阻,导致神经系统受损,智力下降,四肢肌肉萎缩,无法站立,生活不能自理。1989年10月20日,南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陈女士被定为二级伤残。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1990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书》,医院暂时每月补助陈女士生活费320元,待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台后再解决争议。2003年12月,经陈女士多次请求,医院从2004年1月起将生活补助费增至520元,但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2月底,陈女士在南海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将16年来一直未得到解决的赔偿纠纷诉诸法律。
陈女士称,整整16年了,当年剖腹生的女婴已读高中,但其病情始终如旧,令她的丈夫心力交瘁。十多年来,一家三口仅靠数百元的生活补助费生活,极度困难。陈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医院给予合理的赔偿。
医院辩称,1990年5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医院始终认为,有关经济赔偿,应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原告直到2002年国家颁布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均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费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已丧失了法律赋予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医疗事故未了结前,双方继续努力寻求最终解决办法,一旦作出最终解决办法后,以上协议即自行作废。”故在医疗事故未了结前该协议仍有效,原告的诉讼权利也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据此,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956546.73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补助费58440元,实应支付898106.73元。(陈铭培 李文滔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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