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于遗产的继承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昨天,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用足”了这条法律。
家住宛平路某弄的崇某于2003年4月因病死亡,恰好当时她的房子要拆迁,于是产生了一笔17万多元的补偿安置费,而她的儿子10多年音讯全无。突然出现了一个老头杨某,声称自己是崇某的丈夫,儿子的父亲,要依法继承这笔钱。
负责房屋动迁的公司因为“保管”着这笔钱,被杨某告上了法庭。
婚姻关系是否存在
1967年杨某和崇某结为夫妻,婚后生有一个儿子。一段时间后,生活上开始不和。1977年6月,崇某提出离婚,而法院也判定两人离婚。而此时杨某不同意,进行上诉,两年之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两人不准离婚。
但是1982年12月,杨某又与一女子登记结婚。“崇某没死之前他认为他们已经离婚,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也去找了老婆。现在崇某死了,他又从崇某家中找出当年安徽法院的判决书,证明婚姻关系存在,这不是重婚吗?这一切,就为了现在来要这17万。”崇某的侄女告诉记者。而在崇某的户口簿中,也清楚的写明了“离婚”。
但杨某认为,当年法院的判决书证明了两人的关系,就算是重婚,也不能剥夺他继承财产的权利。
丈夫突然出现
去年9月,两人已经下落不明10多年的儿子被徐汇法院以特别程序宣告死亡。这时,杨某出现了,他称是崇某的丈夫,儿子的父亲,要求继承两人的财产分额。
而被告认为,在崇某的户口簿中既然写明了“离婚”,说明两人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就算作为丈夫,杨某也没有尽到为人夫的责任,就连崇某的生后事也是街道、居委帮着料理的,杨某一点义务都没有尽到。而这一切,杨某只是用一句“没有得到通知”一笔带过。没有尽到一点责任,哪能享受权利。
专家意见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据了解,杨某很可能得到了这17万多元。
对此,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了解到,不管杨某与崇某的夫妻关系存在否,杨某都能获得这笔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如果婚姻关系存在,则根据遗产继承第一顺序,杨某以配偶的身份直接获得遗产继承权;如果婚姻关系不存在,因为崇某的父母早已故死,崇某的遗产应由自己的儿子继承,而儿子在2004年9月被宣告死亡,此时,杨某又以父亲的身份仍然位列遗产继承地第一顺序,仍然能名正言顺地继承财产。所以说,杨某的考虑非常周全,“用足”了这条法律。
但在道德上,专家认为,杨某的做法则有些不妥,首先是在法院判决不能离婚的前提下仍私下结婚,这已经犯了重婚罪。其次,在崇某死后,作为法律上的丈夫,杨某却一直未出现,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这10年的夫妻感情都没让他为死后的崇某做些什么,实在让人听了有些心寒。
作者:□晚报记者 范献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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