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施平发自上海
“为了防止下一个佘祥林不是你和我,必须讨论司法机制的问题”(华东政法学院王俊民教授语),近日,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家、律师和司法工作者共21人出席了“佘祥林冤案(下称“佘案”)的制度反思”专题研讨会。
会议组织者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说:“在媒体有关佘案的报道进入低潮的时候,正是学界反思开始之时,希望对佘案的反思,能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七个如果”直指漏洞
复旦大学法学教授谢佑平在会上首先发言,他针对当前刑诉法的不足,在七个细节中做了假设:
1、如果有严格的侦查控制程序,就不会发生佘案。在侦查讯问开始时,佘祥林的律师就能和佘祥林见面并监督讯问,那么刑讯逼供就可能被避免。
2、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就不会发生佘案。嫌疑人面对讯问可以不回答,是国际司法准则的最低要求。在佘案中,重要的定罪依据是佘祥林的口供。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回答警方的问题”。规定这个“义务”的同时,也隐含了这样的内容:“如果你不配合,可能就会遭到惩罚。”
3、如果司法程序中有排除非法取证的环节就不会发生佘案。佘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但刑诉法没有关于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之规定。
4、如果公、检、法三机关进行有效的互相制约,就不会发生佘案。
5、如果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就不会发生佘案。在法院未定罪以前,公民是无罪的,其权利应受到一个无罪的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保护,
6、如果法官的素质高,就不会发生佘案。法官所处的地位要求其素质高于其他司法机关人员。法官要在审理案件中去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但实际情况是,我们很多法官的素质,跟公安、跟检察机关人员的素质基本上是持平的。前道程序的错误,法官们也不见得能够很好的发现。
7、如果有科学的上诉复审机制,就不会发生佘案。当荆州中院判决后,湖北高院只是简单的发回重审,把问题又推给荆州法院。而荆州中院又把案件发回京山法院。京山法院是案件最初的审理者,京山法院最终判决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使案件的二审只能到荆州中院,而到不了湖北高院,那么,同一个地方法院就很难改变原有的判决。纠错程序也“错”了
“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布佘祥林无罪释放。这又是一个程序错误。”谢佑平的发言结束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王俊民接着说道,“荆州中院是佘祥林案件的二审终审法院,案件的纠错应当由二审法院来进行,但现在却由京山法院来宣布,这个最基本的程序也错了。”
王俊民接着说:“11年前,由一个错误的程序审出一个错误的案件,11年以后,又以一个错误的程序纠正了一个错误的案件,以错对错,越做越错。错到最后,就是把程序完全不当回事。”
王俊民还提出打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司法机关重打击轻保护,把不该打的打了,是技术上的问题,而把不该放的给放了,却是政治问题,甚至要查你有没有贪污受贿的问题。不但技术部门要查,政治部门也要查。打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护应该是第一位的。”
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对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提出了修改意见,他指出,对于死刑等重大案件的合议庭合议时,不应该是简单多数投票即可通过,应该由全体投票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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