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1日电
今天,湖北“杀妻”冤案主角佘祥林提出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为自己所蒙受的11年冤狱讨要赔偿。巧合的是,到2005年5月12日,恰是《国家赔偿法》颁布11周年。
如果说冤狱11年给佘祥林留下的是满身、满心的伤痛,那么今天,佘祥林提出的国家赔偿仍然面临种种无奈与尴尬。佘案的国家赔偿申请和目前尚不可知的结局,再一次提醒人们审视与反思施行了十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有关人士认为,这部法律自身也到了亟须彻底翻修的时候。因为它需要告慰的,不仅仅是佘祥林一个人的伤痛。
颁布时备受瞩目,实施中收效甚微。十年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口惠而实不至”从根本上是立法缺陷导致的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十年前,《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令人眼前一亮。它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然而,伴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发展、变迁,这部十多年前制订的法律,已经越来越落后于国家目前的社会生活,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以至于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成为屡遭诟病之弊,更出现了“国家不赔法”、“口惠而实不至”的批评声音。
据统计,截至2004年5月,中国各级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依法受理、审理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其中有5442件案件作出赔偿决定。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很少有一部法律在颁布时受到众多瞩目,而在实施中却收效甚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直言剖析:“究其‘失效’原因,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等原因外,《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是直接原因。”
由于对佘祥林的无罪判决已生效,这意味着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无须经过确认程序。而对大多数请求国家赔偿的当事人而言,申请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表明赔偿申请进入程序怪圈,即是否“违法”,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确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曾评价称,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
刑事辩护律师李肖霖所代理的一桩公安机关打伤当事人的赔偿案,就因为除了当事人自己,别人无以证明公安机关实施了不法侵害,而难获赔偿。
“谁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李肖霖律师说,让侵害者先给受害者做结论的程序怪圈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其结果导致很多当事人对申请国家赔偿畏之如虎,不能提、不愿提、不敢提。
精神损害赔偿缺失之痛: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更严重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彻底改变了他和他周遭一群人的命运。佘母含恨告别人世、佘兄曾被拘留、女儿被迫辍学,全家债台高筑,遭尽白眼。对佘祥林一家来说,心狱之灾是比身陷囹圄更惨的痛楚。
陕西省泾阳县“处女嫖娼案”受害人麻旦旦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只得到了74.66元国家赔偿金。闻讯,身心备受凌辱的麻旦旦瘫倒在法庭上。
由于刑讯逼供酿成冤狱被迫承认杀妻的云南警察杜培武,所提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也被驳回。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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