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最新刑事赔偿标准,即以年均工资16024元、日均工资63.83元计。据此,有人推算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可能得到的赔偿金大约为25.6万余元。
一个无辜公民,错坐一天牢,只得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来弥补,对如此低得可怜的赔偿数额,有人讥为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
对麻旦旦、杜培武、佘祥林而言,如何抚平所遭受的身心伤害,是国家赔偿制度面临的更大问题。
马怀德教授说,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他认为,“对老百姓而言,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国家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对精神损害给予侵权赔偿,赔偿数额上也要高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
李肖霖律师说,“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失补偿,象征性意义会十分巨大,它将反映出国家与法律对人的精神层面的关注,这对社会文明进步的倡导与带动作用不可轻视。”
让国家赔偿法成为双刃利剑,在保护公民私权同时,体现出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遏制
“相比十几年前纠正错案后受害人跪谢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场面,如今受害人广泛地争取国家赔偿,说明至少在公民中,人权不再显得那么轻薄。”一位专家如此评论。
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共收到13份全国人大代表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联名提案的全国人大代表达到500名之多。“这份议案已被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研究议程。”重庆团领衔提交议案的韩德云代表说。
“十年前《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囿于当时客观因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没有提升到宪法高度,更多强调个人义务、国家权力,而不是本着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理念。”因此,韩德云代表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不能小修小补,动小手术,而是要“推倒重来”,做一次重新构建的“大手术”。
“要使《国家赔偿法》成为一柄双刃利剑,一面充分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体现在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遏制。让国家权力机关意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增大国家机关侵权违法成本。”韩德云代表说。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法治的标志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应松年说。
据马怀德教授介绍,由其负责承担的《国家赔偿法》修改难点、重点专家建议稿,已接近尾声,将很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据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是该法修改主要内容。同时,衔接、处理好与《国家赔偿法》相关联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关系,也是“修法”需着重解决的问题。
专家指出,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蒙受冤屈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匡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部全新的《国家赔偿法》被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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