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5天的停放之后,湖北京山县自杀民警潘余均的遗体于前天火化后下葬,“送葬车队由28辆车组成,一辆警车开道,据称是京山县规格最高的葬礼”。
此前,潘余均的家人拒绝火化潘的遗体,理由是潘的死因没有搞清楚。留下遗体,如果是为了通过解剖等司法检验过程弄清死因,这个理由或许可以成立。但是,从报道看,潘的家属和当地有关部门似乎没有或要打算做这个工作,潘的家人坚持留下遗体,显然是想借此给有关部门增加压力,督促他们尽快给个“说法”。
按说,如果不是为了从遗体上直接得到死因,如果潘的家属相信即使没有遗体也仍然可以得到“说法”,那么就没有必要再长期保留遗体。但是,拒绝火化遗体,类似于旧时代民间常见的“抬棺游街”,这种不理性的行动,却容易成为一种有效的示威手段。采用这种行为,正是因为对法律的信心不足,希望利用民间的同情心形成的舆论压力,迫使问题在法律之外得到从速解决。
潘的家人拒绝火化潘的遗体,尽管是出于增加压力的目的,但这也是他们的自由,不应该得到“强制火化”的命令。潘余均自杀事件一经曝光,已被公众所关注,与留不留遗体关系不大;再说,遗体多停留几天,或许对将来调查潘的死因有帮助,何必急急火化?
我们理解,当地有关部门这样做是为了“息事宁人”。不仅仅是强令火化,在当天潘余均的葬礼上,还有一些特别的现象:群车送葬,警车开道,治丧委称潘“是为公安工作奋斗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潘的骨灰下葬于一处公墓,墓位价值28800元,“是此处最高规格的墓位,费用由京山县公安局支付”。
我们不知道当地有关部门和潘的家人进行了怎样的谈判,但有关部门这样的举动,还是让人心生疑团:在潘的死因不明、案件结果未知的情况下,对潘的“善后”何须这么匆忙?据佘祥林说,潘余均当初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程度是“中等偏上”,那么,假若———只是假若———有一天,调查结论证明潘余均真的犯有刑讯逼供罪(尽管他在其中并非主犯),当地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如上“善后”手段该怎样向公众解释?那些买墓位的公款,又如何向纳税人交代?”为人民服务的一生”是随口而出的吗?
当然,人既已死,按规定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再调查此事。潘余均虽然死亡,但对佘祥林冤案的来龙去脉的调查并不能终止,一方面,潘本人在其中到底有没有违法的地方,需要一个说法;此外,是否有别的人搞了刑讯逼供,更需要弄清楚。所以,潘的遗体的火化看起来是“息事宁人”了,其实远未到那一天,有关部门急匆匆火化潘的遗体,反而可能使公众产生“其中是否真有隐情”的合理怀疑。
由于种种原因,潘的家人或许对法律的信心不足,所以才拒绝火化潘的遗体,但作为当地政府部门,处理案件也没有循着法治的道路,倒是让人感叹和不解的。
一个公民在和公权力发生联系后非正常死亡,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事件,解决的途径应该是:透明和依法———不必急着处理潘的遗体,而是实事求是地加快对案件的调查,如果不涉及秘密,甚至可以让潘的家属代表或者其代理律师参与调查,让他们了解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化解他们心中的疑问,增加他们对法律的信心。也许当地有关部门想尽快息事宁人脱离公众的监督,但是想让公众移开目光,惟一的办法就是事件能得到圆满的解决;而圆满解决这个案件,只能依法办事,任何想跨越法律平息事端的想法都可能适得其反,法律之外的任何举动都可能使事件背离解决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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