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阳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阳)明知出售的漏电保护器是“黑货”,周建芳、吴本红仍将其卖给消费者,最后导致消费者触电身亡。昨天,市一中院认定周、吴二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电器的罪名,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2年和1年6个月。据介绍,这是本市司法机关首次在流通领域内查处伪劣商品的倒卖者。
2004年5月,个体商户吴本红以10元的价格从周建芳手中批发了2个漏电保护器。同年6月27日,吴本红将其中一个漏电保护器以11元的价格卖给了西城区一名消费者。当晚,该劣质漏电保护器未能起到断电保护作用,导致一人触电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漏电保护器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低压电器产品,销售者应当向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并查验其销售单位和质量标识。吴本红、周建芳二人不但没有依法进行登记,而且明知该漏电保护器的购买渠道、价格、质量标识有问题,却依然转卖,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法院分别判决周建芳、吴本红2年和1年6个月徒刑,并处罚金20元。相关法规
刑法第146、150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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