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君辉)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将“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纳入见义勇为行为范围。《草案》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施行。
见义勇为范围扩大
现行《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2000年开始实施。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说,该《条例》实施到现在急需进行修订,因为一些行为没得到《条例》认可,行为人不能依法得到保护、补偿和褒扬。
这次修正扩大了见义勇为的范围,将“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列入了见义勇为的范围。《草案》将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范围的扩大,现行《条例》把公安机关作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列的实施主体已不太恰当。因此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修正为:“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市长提议增加奖励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的奖励标准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3万元,已经是一大进步。但这还不够,应该将奖励标准上调为10万元,而且奖励一定要及时,不要雨后送伞,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昨日,在审议该《草案》时,市长王鸿举如此深情地说。
据悉,《草案》将从根本上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医治不好致残并使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在就业前发给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生活费;因见义勇为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当地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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