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黑龙江牡丹江地区宁安市沙兰镇遭受百年不遇的山洪和泥石流,截至目前已造成92人死亡(学生88人,村民4人),并有17人失踪,14人受伤。对于黑龙江这场“天灾”,问题虽尚在调查中,不过,根据既有报道中透露出的信息,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
对刚刚发生的洪灾,黑龙江省水文局局长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遭遇200年一遇的强降雨,在目前的条件下,这种情况造成的山洪尚无法预知。另一位曾经在宁安担任过5年县委书记的官员称:沙兰镇过去叫沙兰坑,镇子本身就地处低洼,学校又建在镇里的偏低处,泥石流短时间形成高水头冲入校园,酿成灾害。明眼人能一眼看出,两位官员言下之意很明显:造成这么多小学生死亡的灾难纯属人力不可及的天灾,跟官员没啥关系。
这种看似无意的卸责似乎很有道理,不过细细品味却能发现其中的逻辑漏洞:镇子本身就地处低洼处,但基于小学生相当低的自救能力、需要保护的未成年身份,以及“低洼地”的防御灾难的地形劣势,为何要把一座小学建在“镇里的偏低处”?可以看到,正是“镇子本身就地处低洼”和“学校又建在镇里的偏低处”的负负结合,导致了自救能力很差的小学生们在山洪面前毫无抵抗之力,从而酿成了如此惨重的伤亡。
有人要说了,低洼处的“偏低处”总要安排人住啊,可是,我们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弱势身份,要尽最大限度地考虑到聚集于低洼处的他们可能面临的危险———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这种偏低处居住的是成年人,他们的自救能力要强得多。
最大限度、多重角度、竭尽全力地保护未成年人,这并非“马后炮”式的道德苛求,而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伦理要求中一项正常的诉求:无论有意或无意把孩子置于危险环境中,都可视作对孩子的保护不周甚至是“虐待”。比如,小学是不宜建在有火车经过、娱乐集中区或交通拥堵区的附近,因为这样会把孩子置于危险环境中。显然,在一个可能面临山洪的低洼处,又将学校建于低洼的“偏低处”,即使不是面对很大的洪灾而是较大的雨,也会陷学校正常教学于不利,这是地方有关部门未尽到保护孩子的责任。
教育部已发出紧急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汛期学校安全工作,特别是预防洪水和泥石流灾害做出部署。应该说,灾难后有关部门积极的姿态是值得赞赏的,不过千万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有充分地认识到“置孩子于危险环境就是失职”,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低自救能力和需要特别关怀的群体特质,全面性地对未成年人生存环境进行安全排查,才能根除悲剧产生的土壤。 曹林(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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