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权利意识正在觉醒
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构建证人保护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刘品新
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与交通银行之间的争论,从微观上说,可能是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在当地生活遇到困难,必须寻求法律和国家的帮助和保护;而从宏观上,或从更高层次上说,他更愿意理解为我国证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依据法律,广义的“证人”包括举报人、证人以及鉴定人。因此,鲍宇和另外两名举报人的相关权利诉求应该归于法律上的作为“证人”的权利诉求。
以前,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意识上,人们普遍认为,“作证”更多地是为国家履行义务,没有很强烈的权利意识。但现在法制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正处于走向权利的一个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强调权利义务对等,这就要求我们对证人的权利有相应的规范。
一般来说,很少有人打击报复证人,但时至今日,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已经较多了,而且,对证人的打击报复,有的来自当事的自然人,也有的来自公检法司等国家公务人员,后者的威胁有时比前者更“可怕”。在这种情下,有关部门应该用新的思路来调整证人作证制度,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构建证人保护制度。
目前,中国在证人保护方面,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他列举了4点,一是法律规定不是很具体;二是没有相关的机构去保护;第三缺少经费;第四是有些司法机关因为需要证人的合作,也做一些保护的事情,但很多时候,他们的保护并不能一直进行下去。
从一些案例看,国内对于证人保护的问题很多,不能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保护。按照国外的“成熟管理办法”,案子出来以后,首先要审批,即审批要不要给予当事证人必要的保护以及怎么保护等等。而目前在我国,这些都没有办法去操作。就拿此案当事的交行来说,“即使想保护,但没有钱,没有权力,怎么来保护?”这就会造成负面影响,其结果是“证人”不敢作证。
除了证人保护之外,关于证人的经济补偿、豁免权、特免权等许多证人的权利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目前都没有可操作的规定。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实习生 杨思远整理)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权利意识”,共找到
61,127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