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沈路涛、邹声文)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专家表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
据参与这部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介绍,具体说来,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催生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
——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方式和没收、训诫、具结悔过等相关措施。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如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条例就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而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教育惩戒作用。
——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亟待作出规范。
——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以协调其与这些法律之间的冲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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