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闻网6月27日消息:省政府近日向全省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2005年起,要努力实现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万人次以上。同时将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线,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
每年培训劳动力7万人次以上
《意见》提出的具体目标任务是:从2005年起,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7万人次以上,努力实现新增省内转移就业4万人次以上、新增输出到省外就业2万人次以上,并逐年增加,力争到2010年大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就劳动输出基地建设,《意见》明确提出,将在我省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入地广东省设立劳务工作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和劳动维权,实现输出地和输入地工作全面对接。
清理各种限制性政策
为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意见》要求清理各种限制性政策:
认真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及各种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要简化手续。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线,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农民工进城务工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实行申报暂住登记和办证(卡)管理。
保障用人单位自主合法招用农民工的权利。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在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上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
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和招用农民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不得出台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
政府出钱购买培训成果
在劳动力培训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一批能在全省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
在培训方式上,除要求开展订单培训,紧贴用人单位需要开展培训外,还提出了大力推行政府出钱购买培训成果的做法,推广“招标培训”,培训补助资金以培训券或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农民工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
为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让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在就业服务方面,《意见》提出,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进城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进城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在权益保障方面,《意见》明确,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与单位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受理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尽快结案;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由其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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