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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城乡统一为“居民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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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9日09:03 红网-潇湘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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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昨日出台
城里人乡里人大家都是“居民”
湖南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是从昨日召开的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议上传来的消息。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为: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二、剥离或取消附加在户口上的一些社会管理功能,使户口成为国家依法对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公民身份,提供居民信息的工具;三、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即可在当地登记落户;四、凡符合迁移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负责为其办理登记落户手续;五、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统计方法;六、实行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和公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民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提供基础管理平台。
副省长徐宪平指出,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争取在今年底明年初付诸实施。
对五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将对计划生育、退伍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五个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
计划生育政策 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下同)交纳了农业税并承担了农村公益事业劳务的居民,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退伍兵安置政策 凡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继续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凡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抚恤优待政策 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含牺牲、病故、义务兵军人家属,下同)、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仍按相关政策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凡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上述人员,则按当地城镇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土地承包政策 对户口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要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未承包土地可申请低保
据介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社区建设方面,各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新迁入居民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即要及时把他们编入居民小组,按规定建好居民档案;要及时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区各项活动;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该负责人称,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方面,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把握3个问题:一是准确界定城镇兵和农村兵;二是继续做好《优待安置证》发放工作,严格控制城镇兵征集数量;三是士兵退役后,民政部门要严格对照《优待安置证》,确定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对象,凡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该负责人指出,在抚恤优待工作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按有关政策做好三点工作:第一、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优抚对象仍执行农村抚恤补助标准;第二、凡户口新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优抚对象,要执行城镇抚恤补助标准,同时,各市州民政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优抚对象户口变动人数及有关情况上报省民政厅;第三、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义务兵,其家属执行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入伍前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的义务兵,其家属执行城镇义务兵优待标准。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城市低保工作方面,对那些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只要经有关部门出具未承包土地的证明,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居委会提出低保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他相关政策请您看清楚
生死都得有案可查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东贵在昨日的会议上指出,我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后,公安机关将切实解决当前户籍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出生不报、死亡不销、迁移不变动等突出问题。公安机关还将适时开展门牌清理整顿、规范门牌编制、装订、发放,严密地址变动登记管理。此外,公民还可通过省公安厅人口管理总队研制的96305公民身份核查系统,核查身份信息;银行、电信等部门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授权后享受人口信息查询认证服务。
生育政策实行“双轨制”实行一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后,我省仍将坚持执行城乡有别的“双轨制”生育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将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力度。
据介绍,针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人口流动性增强的趋势,要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力度,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应充分体现流动人口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深入开展村(居)民自治,切实作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改革出生人口统计办法,努力提高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计生部门还将加快生育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设步伐,对育龄人口实施有效管理与服务。 (作者:王冠华 戴君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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