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朱浪) 昨日下午,长沙市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会议,确定了长沙市可以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77项,并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第82号令)同时废止。
长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小明在会上强调,长沙市要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制度,对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项目才能审批,以前公布的许可项目与现行目录相抵触的,以现有目录为准。如果需要对目录进行增减调整,其相应行政机关必须向长沙市法制办备案,报经长沙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对目录进行增减和调整。
审批机关负有国家赔偿责任
会议指出,实施行政审批时,除依法规定并公开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在审批的时候,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明确行政审批机关不仅有依法审批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责任;所有涉及审批的申请条件标准、受理部门、收费标准、办结时间及其他程序也应在办公地点、政府网站上公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或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尽量当场受理,不得拖延。
涉及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应听证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举行听证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0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应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果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提供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除法律、行政法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以外,所有行政许可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现在长沙市财政局、物价局正在进行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清理,届时将会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全市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遵守执行,向社会公布和执行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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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已开展三轮清理
据悉,长沙市于2000年12月启动了第一轮行政省批制度改革工作。共清理各类审批事项1433项,其中审批493项,核准329项,审核495项,备案116项,经审核,保留各类审批事项867项,减幅达40%。2002年,长沙市又对本市部门和单位实施的5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二轮清理,决定继续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96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91项,下放到区、县(市)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19项。2003年底到现在,长沙市又开展了第三轮的清理,结果最后全市确认了可以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7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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