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浪发自长沙
6月28日审计署公布的《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审计报告”)中,有关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下称“长沙信达”)“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的内容不足200字,但记者在采访时可以明显感受到此事在长沙信达引起的震动。
据了解,目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对项目经理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同时,已经提出了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并上报了有关部门。
通过长沙信达办事处副主任禹华初的叙述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调查,勾勒出了长沙信达“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的一个完整图谱。拍卖前“确实收了钱”
审计报告称,“2001年12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在处置位于广东省南海市的130亩土地资产时,先收取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的价款,然后才进行评估、发布处置公告和举行拍卖会,而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是唯一的竞拍人。”禹华初确认,在该笔资产处置过程中,长沙信达在事先“确实收了钱”。
审计报告中提到的“位于广东省南海市的130亩土地资产”原由湖南省万通物业发展公司(下称“万通公司”)购得,该公司曾在建设银行长沙市复兴支行贷款3988万元(本金),但后来无力偿还该笔债务。1998年,万通公司完全停业,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唯一可处置资产便是南海的这块土地。随后,复兴支行将该笔债务剥离给长沙信达。
但同样由于债务原因,此前建行长沙铁银支行(下称“铁银支行”)已经冻结了该土地,并于1997年申请执行,但一直未能执行成功,禹华初认为“主要原因是因为铁银支行的诉讼标的只有225万元,对这块土地不便进行分割处置”。2001年3月,长沙信达提起诉讼,对该土地提出处置申请。
随后,长沙信达分别找法院和铁银支行协商,希望由铁银支行委托长沙信达对该土地进行执行,处置完成后铁银支行拿回225万元的本金,但当时铁银支行并未采纳这一建议。在经过多次协商后,铁银支行同意由长沙信达购买该笔225万元债权。
此时,深圳银通业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银通公司”)出现了。银通公司对这块土地表现出明显的兴趣,并与长沙信达协商,提出愿意垫付500万~600万元资金,用来收购铁银支行的债权。禹华初说:“当时我们也清楚银通公司是冲着这块土地来的。”银通公司代表当时明确提出,在解决完铁银支行的债权后,希望与长沙信达协商转让(变卖)该土地,但是,当时法院并没有接受,称必须通过公开拍卖完成处置。
2001年12月18日,银通公司向长沙信达支付了575万元,“银通并不清楚购买铁银支行的债权需要多少钱。”禹华初介绍道,在支付225万元后,铁银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了长沙信达,“这算是打了个政策的擦边球。”剩余的350万元,长沙信达并没有退还给银通公司。2002年1月,银通公司下属项目公司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作为唯一竞拍人,以650万元成功拍得该块土地。自认“逆程序操作”
禹华初同时表示,这是个“逆程序”的操作。他现在仍然坚持当时并未与银通公司方面有任何有关土地处置的协议,更没有明确该350万元是何性质。但他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会留下350万元。而很明显的是,这并非长沙信达与银通公司的一笔借贷。本报记者在长沙信达了解到,在该办事处给有关方面的一份关于万通项目违规、越权操作的情况说明中,当时的经办人员明确表示350万元为保证金。
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士则对此分析认为,长沙信达即使当时确实没有与银通公司有处置协议或约定。但是,留下剩余的350万元,不排除与资产管理公司普遍存在的一种“规则”有关——“每家资产管理公司都会对下面的办事处分配任务,办事处再对下面的部门设任务。从时间上看,长沙信达或许有将资金留在当年账内,使账面更好看的想法。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大家的福利。”长沙信达也确认,当时是希望留着该笔款项以完成当年的任务。前后评估价格悬殊
根据审计报告披露,除预收款外,该土地处置过程的另一个“可疑”之处便是评估价格的过于悬殊。审计报告称,“该土地基准价为每亩34万元,拍卖评估价为每亩11.63万元,而实际成交价每亩仅5万元。南海裕东龙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后,为取得抵押贷款重新委托评估,评估价为6523万元,是拍卖评估价的4倍多、拍卖成交价的10倍多。”
据了解,长沙信达当时起诉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同力丰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对该土地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当时对该土地的评估总价值为1511万元,建议拍卖价为907万元,扣除各种税费后的净值为620万元。“当时采用的是基准地价修正法,根据6个一般修正因素,该土地的评估价为每亩14万元左右,但根据特殊因素修正后的每亩评估价值为10万元左右。”最后,裕东龙公司以总价650万元拍得该土地,即平均每亩5万元左右,与修正后的评估价相去甚远。
禹华初没有解释为什么最终拍卖价会如此之低,但他认为,根据评估报告,扣除税费后的净值为620万元,而最后的拍卖成交价还高于此价,应该还是可以接受的。同时,根据协议,裕东龙拍得后还补交了580万元相关税费,实际价格应该为1230万元,“这应该算是比较高了”。
但禹华初表示,造成这种前后悬殊的原因,主要跟评估目的有关,“拍卖的评估主要是为了变现,虽然不会故意评低,但肯定不敢任意拉高。”
前述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则认为,短短9个月,同样一块地评估价格出现如此大悬殊,实在无法让人理解,“这已经无法用失误就能够解释,也并非就是所谓‘逆程序’。”他进一步解释,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即使照长沙信达所说的是保证金,那么银通公司应该将钱交给拍卖公司,而不是长沙信达;如果不是,就可以理解为银通公司向长沙信达的借贷款。“这不存在是否‘逆程序’的问题,因为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程序。里面的情况似乎不言而喻。”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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