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草案》四项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更注重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行为的规范和保障,更注重以人为本
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是我国近十多年来法治文明进步的结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日前对记者表达了他的观点。
他对《草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依法处罚”的原则。姜明安说,该规定不尽完善:只规定了依法定程序处罚,而没有规定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等实体法律规则处罚。此原则宜参考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的表述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显然这样规定比较全面。
《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原则。姜明安说,此条对“法”的界定过于狭窄:只限于“法律”。这可能使我们在某些新的违法行为出现时陷于被动,因为在我国修改法律非常不易,有时三年五载还难于提上立法议事日程。因此,宜将“法”的范围界定为“法律、法规”,至少为“法律、行政法规”。这样,我们在应对新的违法行为时可能主动些。
过罚相当原则
《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姜明安认为,这一条规定比较到位。如果将“事实”进一步界定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则更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尊重和保障人权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姜明安认为,《草案》确立这一原则的意义非常重大,它是我国国人这十多年来法治和人权观念日益增强在立法上的体现。他建议,今后行政处罚法修改,应该将这一原则完全吸收进去,因为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而且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草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姜明安说,《草案》对这一原则的表述不仅对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发展,而且对现行行政处罚法也有发展。现行《草案》的表述不仅提出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与处罚的目的与方向: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本网记者 孙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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