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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福山为生存维权的“刁民”(2004年)

时间:2005年07月13日10:27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热点排行】【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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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福山为生存维权的“刁民”(2004年) 
 
吕福山为生存维权的“刁民”(2004年)  
文/图本报记者 王辉
 

  文/图本报记者 王辉

  2004-06-21  

  一个连小学也未毕业的普通农民,却在来到西安后因为一连串的维权官司而名声大噪———8年先后申诉、起诉了20余家单位。他打官司的目的是要在这座城市生存下去,让人不敢欺负他这个农民……

  山区农民进城谋生

  吕福山的老家在安康市旬阳县棕溪镇一个偏僻的小山村,从村子到最近的车站要步行1小时山路。吕福山在小学5年级只读了3天书就回了家,在后山上放牛、挖药材,乡邻们对他的评价是“囔怂”。在棕溪方言里,“囔怂”是“爱抬杠”的意思。他们没想到,这个爱抬杠的孩子,多年后会闻名全省乃至全国。

  来西安之前,吕福山去过辽宁省辽阳市,在一家建筑队做小工,尽管收入不多,但在工地上断续干了两年。他对这段城市生活印象深刻,“第一次见到那些整齐的街道和高大的楼房”。

  有了近两年的城市生活经验,吕福山决心在城市生活,“哪怕讨饭也行,何况我还不至于讨饭”。

  1996年,吕福山来到西安,在建国路一家职业介绍所花了50元中介费,找到一份在太华路一个建筑工地搬砖的工作。每天12元收入。工期结束,除了食宿,还剩下800块。有一天,吕福山用420元从朋友手里买了一辆旧三轮车,开始蹬人力三轮,每天从端履门到柏树林,替服装店拉货,每趟5块钱,或者载客,每人2元,要拉1.5公里。

  “那时候蹬人力三轮车载客和拉货都不需要牌照,也没有多少限制,生意比较好,和建筑工地扛石头推小车比,还算轻松。现在不一样了,停车、蹬车都可能受罚。”

  吕福山的第一辆三轮车刚蹬了1个星期,就被某街道办扣了。“没有人通知,也没给扣车单,我回来就不见了车,满大街找,还以为被偷了。后来才知道被街道办扣了。”3天后,在一些车友的指点下,吕福山到街道办交了30元钱,骑回了三轮车。

  1996年10月,吕福山顶着太阳蹬了1个月车,“月底算下来,挣的几百块钱除了吃饭交房租,一分没剩,都被罚了。最让人气愤的是,这些罚款从来都不开任何收据,而且随意性很大,没有什么统一标准。”吕福山说。从此,他开始留意交管部门的处罚规定,并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年告了八家单位

  吕福山第一次起诉的是地税某分局。原因是他去反映当时的交警某大队罚了自己50元,只给他出具了一张手写的“白条”。吕福山举报该大队涉嫌偷税漏税,但地税分局派人查核一番后说“查无此事”。他的举报也没有得到地税方面规定的相关奖励。吕福山为此向碑林法院起诉,法院要求他提供交警队罚了多少钱、他应得多少奖励的具体主张和依据。但由于交警的罚款没开收据,吕福山无法提供证据,这次诉讼以撤诉告终。

  吕福山与交警的第一次“交锋”是在1997年。此前他多次被当时的交警某大队扣车罚款,每次150元。

  “有一天我到交警队接受处罚,看到墙上贴着的处罚标准是,非机动车违章一次罚10元。我觉得一定是自己遭到乱罚款了。”于是,吕福山开始向物价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诉、告状。一星期后,交警某大队的一名队长将吕福山叫到办公室给予了1000元赔偿。

  这一次告官“获胜”让吕福山相信“法大于官”。

  1999年,吕福山接连告了8家单位和个人。

  1999年5月初,吕福山经过文艺南路某批发市场时被一名保安拦住罚款。吕福山拒绝交钱,三轮车被扣。吕福山当下报警,但出警的某派出所民警不仅未处理,反倒扣了他的身份证。吕福山随后向派出所上级机关申诉,最终获得200元赔偿,扣车的保安也被解聘。

  1999年9月13日,吕福山蹬着人力三轮车经过端履门十字,被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无故扣车并罚款42元。吕福山赶到街道办事处理论,结果被一位主任赶了出来,他又向这家街道办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始终没有得到答复。11月23日,吕福山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这家街道办事处向他归还三轮车并赔偿300元,最终撤诉和解。

  这次起诉街道办事处也让受理法院受了“拖累”,原因是起诉之初,受理法院收取了150元诉讼费。但吕福山后来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中,行政案件每件只需交纳30元至100元。撤诉以后,吕福山要求法院退费,直到法院院长出面,终于退了多收的100元。“受理起诉的法官对我说:‘你有告状的时间,早把好几倍的诉讼费挣下了。’我说:‘我为的不是这100块钱诉讼费,为的是讨个公平、公正’”。

  2000年3月,本报首次刊发《“刁民”吕福山“爱”告官》的报道,随后连续刊发10余篇稿件报道“刁民吕福山告官”的事。吕福山由此引起省内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竞相报道。“当时西安市交管某大队的一位队长每次见到我,就说‘这不是刁民吕福山嘛,名气大得很!’”吕福山说,“他的嗓门很大,每次拍着我的肩膀这样大声说时,我就心里犯嘀咕:这是夸我还是讽刺我呢。”

  为辆三轮告状五载

  从1996年开始的8年里,吕福山累计买了10辆三轮车。其中2辆丢了,1辆卖了,其余6辆都被交管队没收。交警没收三轮车的依据是《西安市公安局(2001)1号通告》,依据这份通告,“严禁人力三轮车在市区载客营运,违者一律没收车辆”。

  真正让吕福山名声大噪的是他的第三辆三轮车。

  2000年2月15日,吕福山骑着新买的人力三轮车经过端履门十字,站在马路中间的交警向他招手示意,“坏了,又要挨罚了。”吕福山心想。不料,这一次交警扣了车就挥手让他离开。吕福山跑到交管支队第一大队询问要罚多少,负责处理三轮车违章的韩警官告诉他:不罚了。依据《西安市公安局(2001)1号通告》,他的三轮车因为“违章进城、违章营运”被没收了。吕福山不服处罚,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直到60天复议期结束,也没有得到答复。吕福山就此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管第一大队返还三轮车、赔偿车被没收后每天30元的经济损失。此后不久,西安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一大队的没收处罚。

  4个月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吕福山败诉,认定交管一大队没收三轮车的处罚合法。吕福山随后上诉,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西安市公安局的1号通告违法。2000年12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福山对送达判决书的法官说:“我一定要告到最高法院”。

  吕福山从此开始了长达4年的申诉历程。4年间,吕福山先后向省高院、省人大、全国人大寻求帮助。吕福山认为:根据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作出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人大以下的各级政府、各厅局等行政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西安市公安局的1号通告中设定行政处罚条款显系违法。吕福山的申诉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2003年3月,陕西省高院一名法官告诉吕福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已经致函该院,对吕福山“三轮车案”表示关注,省高院决定立案。2004年5月24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4年6月2日,本报再次报道的《“刁民”告交警案重审》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的关注。6月17日,吕福山应邀前往央视做客《新闻会客厅》,成为一位从西安走向全国的“维权农民”。

  进京前,在西安火车站候车大厅里,记者再次见到了吕福山,问他:“你为什么要不停地打官司?”

  “我打官司的原因是我要在这座城市生存下去,因为只有靠法律打赢官司才没人敢欺负我。我相信作为一个公民,我有在这里生存、生活、劳动的权利和自由。”

  “每次你觉得自己有多大的把握打赢官司?”

  “如果中央电视台问我,我就说有80%的把握,但我跟你说,我有95%的把握。”

  “你有没有想过,中央电视台对你的访谈播出后,你就会成为全国有名的‘刁民’,这会对你的人生产生多大影响?”

  “没有,没想过。就是播了,我还是我,我只想踏踏实实靠劳动挣钱。”

  苦读熟记法律法规

  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历次“维权交锋”中,吕福山采取白天干活、晚上学习的方法,近8年里通读和背诵的法规之多令人瞠目:在他学过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宪法》、《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法规汇编》、《地方行政法规汇编》等法规中,吕福山可以大段地背诵《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的部分章节。吕福山说:“我可以背诵这些法律的70%条款。行政处罚法背得最好,因为经常用。”

  记者请他现场背诵一段《宪法》,吕福山立刻坐得端正,高声背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事实上,吕福山是一个“天资愚钝”的人。小学2年级、3年级都因成绩奇差各留了一级,五年级只上3天就无奈退学。吕福山退学的原因是,老师让每个人交“三勤收入”,他们班的“三勤收入”是180颗用来轧桐油的梧桐树籽,交不足树籽就要每天在教室门外“罚站”。吕福山家里没有梧桐树,无法凑齐,只能跑到后山上采摘,吕福山觉得这是“乱摊派”,决定退学。“这其实是一种逃避,我那时候要是学了法律,就不会逃了。”吕福山说。

  “我后来学法律都是有针对性地学习,哪些法律和条款用的比较多就学哪个,每天晚上睡觉前死记硬背,有时候骑三轮车时也在脑子里背诵。”为了避开交警的处罚,吕福山根据交警的值勤规律调整自己的作息计划,“交警早上值勤到12点开始休息,3点开始上岗,我就从早上看书看到12点,中间利用交警休息时间蹬三轮,3点后再开始看书。”

  吕福山学法得到了许多人的帮助。吕福山把这些人统统称之为“好人”。“除了帮助我的记者,交警支队监察科一位高警官送了我一本《西安市道路交通法规汇编》,让我回去好好读。西安市人大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员送了我一本《地方性法规汇编》,出门时让我用报纸包起来,不要叫别人看到。”

  诉讼全靠自我辩护

  1996年以后,吕福山向法院和各级机关起诉、申诉20余家单位,每次上法庭,他都是自我辩护,经常在法庭上和在与交警的交涉中高声背诵法律条文。吕福山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法庭辩论在

  2000年,三轮车案的二审。吕福山在法庭上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人大、各厅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性规定”的条款,要求法院对西安市公安局的(2000)1号通告进行审查。但法官以《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对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不予审查”为依据,当庭驳回吕福山的要求。

  此案二审后,吕福山咨询了西北政法学院一位知名教授,这位教授表态支持吕福山的诉讼和主张,吕福山说:“我后来坚持告到省高院的信心也就来自这位教授的支持。”

  “但是有些法官和警察不知道是不懂法还是故意藐视法律,他们对我在法庭上的一些明显有法律依据的发言和要求,不是耻笑就是不予采纳。”

  在吕福山三轮车案中担任西安市交管支队第一大队应诉人的韩警官坦言:“吕福山的起诉使我们的工作很被动,但是吕福山依法维权的精神很有意义。”

  为很多人义务辩护

  吕福山说,在西安,蹬三轮车生意最好的时候是1997年前后。“那时候,政府没有限制三轮车进城营运,做生意的很多,西安人的收入水平也不太高。最多的时候,一个月能挣3000块钱。但是2000年以后,各种限制很多,三轮车不能拉客,只能拉货。还经常被罚款。去年一年挣了2000多块钱,今年到现在也只挣了1000多块。”

  挣得少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吕福山“出名”了,很多人让他帮忙打官司,义务出庭辩护。而且,“交警只要见了我的三轮车违章就没收,要是别人的就能松一些”。

  因为吕福山屡告屡赢,而且读了很多法律书,文艺路、雁塔路一带的三轮车夫都对他很是崇拜。

  一次记者采访,十几名三轮车夫放弃当天的生意聚拢来说:“福山是个嫽(好)人,我们车被扣了就去找他帮忙,基本上都能要回来。”吕福山说以前每次去街道办和交警大队要车,都说被扣车的是他亲戚,就能顺利讨回。“后来交警起了疑心,见到我就说你们家怎么那么多亲戚?现在要车也难了。”

  吕福山说自己如果不蹬三轮车,最想干的工作是做个公交车售票员,因为这份工作“不用卖力气蹬车,每天除了收钱就是可以看街道两边的城市高楼大厦和风景,城市的感觉很亲切”。

  由于蹬车挣钱,吕福山先后在西安北池头、旅馆村、仁义村、庙坡头居住。“出名”后,很多相识不相识的人主动寻来为他介绍“对象”。

  “看了好几个,没有合适的。”吕福山说,“我希望找一个家在长安区或者其他郊县的,做上门女婿。”

  记者问:“为什么要做上门女婿?”

  吕福山说:“我们那里太穷了,像样的路都没有,在郊区做上门女婿,起码可以离西安离大城市近一点。”

  后记

  吕福山告官的想法十分朴素———只为了没人敢欺负自己,讨个公平公道。他也许没有意识到,自己其实已经成为依法维权的进城农民代表。因为几乎在每一座城市里,都有很多针对进城农民的不合理规定,但选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寥寥可数。

  吕福山曾经很坦率地告诉我:“其实告一大队那次,他们罚了我2次,都没开收据,后来大队长给我赔钱,我估计他们也记不清到底罚了几次,就说罚了3次,他们也没怀疑,都赔了。”我相信这是一个屡遭刁难的进城农民的生存本能。

  吕福山曾经很诚恳地问我:“你觉得,我这样一个人,适不适合在城市生活?”我说:“适合,如果在你们老家,恐怕没人和你讲法律。”他开心大笑:“我也觉得我适合,因为在我们那里,谁能打谁就有理,我这副瘦身板,打了一百次也没处说理。在城里,只要有理合法,就能活下去。”

  采访间,吕福山不时熟练朗声背诵法律条文。这时候,在这些法律背后,身材瘦小的吕福山显得很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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