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因救人死亡其亲属向被救者索赔
见义勇为车祸案开庭
被救儿童家人质疑见义勇为
本网合肥7月13日电 记者李光明 被合肥市授予见义勇为等称号的打工妹张秀云车祸致死案一审开庭审理。
7月11日,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法庭上,肇事司机朱某被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张秀云的家属和受害小男孩小苏苏(化名)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共要求赔偿百余万元。引人关注的是,张秀云亲属不但向肇事司机朱某和车主、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而且向被救小孩小苏苏提出赔偿要求。而小苏苏的代理人又向肇事司机朱某提出近60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根据指控,2005年3月20日18时,朱某驾驶一辆大货车,驶至常鑫酒店门前,遇小苏苏横过马路。常鑫酒店服务员张秀云见此险状,上前抢救,二人被大货车撞倒,张秀云当场死亡,小苏苏受伤后腿部截肢。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司机朱某负主要责任,小苏苏负次要责任,张秀云不负事故责任。公诉人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司机朱某刑事责任。
庭审中,赔偿责任和金额如何认定成为庭审的最大焦点。
张秀云亲属将朱某、小苏苏、朱某曾挂靠的肥西县董岗汽车运输队、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余元;小苏苏的代理人则将朱某以及董岗汽车运输队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近6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要求第三人在5万元保险金额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朱某辩护人答辩认为,张秀云亲属提出的诉讼中,列为被告的4人部分不符合主体资格,且部分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小苏苏本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也有重大过错。辩护人还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董岗汽车运输队代理人表示,该队与朱某签订的“挂户协议”在2003年3月16日就已经终止,车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苏苏代理人则质疑张秀云见义勇为的真实性。小苏苏的父亲及委托律师称,当天小苏苏是随父母在酒店就餐。当小苏苏要求喝饮料时,母亲为到对面买饮料,将小苏苏托付给酒店的吧台看管。而张秀云作为被委托的“临时监护人”,有对小苏苏监护的义务。当小苏苏往马路上跑并可能出现危险,张秀云跟随追赶完全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小苏苏的父亲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都否认张秀云实际救助到小苏苏。他们认为,小苏苏只是一个3岁半的孩子,不具有确认道路安全的能力,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判断其自身横穿马路行为是否属于违章,而交警部门认定小苏苏在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是显失公平的。即使其行为要负责任,也应当由其“临时监护人”张秀云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小苏苏对张秀云亲属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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