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时评
建达公司的遭遇集中反映了目前国有资产权属无法可依的状况,正在酝酿出台的《物权法》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国有资产的产权属于国家,这一点没有疑问,但仅仅明确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国家”是一个大的概念,具体到一项资产,总要有一个机构代表国家来行使权利,究竟哪一项资产由哪一个机构来行使权力,行使什么样的权利,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晰的法律界定,这就成为很多纠纷的导火索。
以建达公司的情况为例,他们的讨欠之路之所以如此艰难,主因在于连山县政府将原本属于水利局的国有资产——新建好的综合楼无偿划归己有,这样水利局就不愿意为“别人”的东西付账。那么县政府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这当然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因为两个单位都是国家机关,只是占有权的转手。问题是按照县政府的逻辑,仅仅因为水利局是其下属机构,就可以无偿地将其国有资产划走,那就会推导出一个很荒谬的结论:市政府可以随意地占有县政府的办公楼,省政府也可以随意占用市政府的办公楼,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也随时可能被政府征收。反正都是国有资产,谁级别高、权力大谁就有权调配。
从常理分析,这座大楼当然是国有资产,但既然这幢楼是由水利局筹资兴建的,水利局又以独立法人的身份承担了债务,那么水利局就应该是这幢建筑的占有者,县政府要取得产权(实际上只是占有权,产权是属于国家的),也要支付合理的价格。
这只是从常理分析,法律上似乎还没有条文来支持这样的主张,事实上长久以来,当国家机关之间对某一项国有资产的权属存在争议时,大多是通过政府协调,而不是打官司解决的。法律的缺位造成一些单位无法捍卫自己合理的权益。
笔者知道这样一个事例,某市的一所重点中学因地处市中心,被某开发商看中,准备改造成商业城,于是当地区政府出面要求学校搬迁到郊区,而开发商所付地价以及对建筑物的赔偿也都很低,方案遭到学校师生的一致反对。但是区政府的理由也很“充分”:学校的土地和建筑都是国有资产,区政府已经作出搬迁决议,作为下级的校方只能执行。学校师生虽然极力反对,但终因缺少法律上的支持,最后还是难逃迁校的命运,一座拥有五十年历史的名校就这样被赶出市区,大伤元气。
如果法律还是不能对国有资产实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类似建达公司和那所中学的遭遇还会不断发生。到时,建筑商可能不再敢承接国家机关的工程,因为不知道找谁去要工程款;人们也不再敢与国有企业做生意,谁知道明天你的资产会不会被征收?经济活动将会陷入停滞状态。
这种糟糕的状况之所以还没有发生,是因为人们还存在合理预期,即认为政府多数情况下还是讲理的。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仅靠善良的愿望是无法保证社会生活稳定有效运转的。
事实上,法律专家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第五十六条就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还有的条款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投资的企业对其资产的权利也都有类似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比较笼统的,真正执行起来会有困难,比如对“直接支配”肯定就会存在争议,草案也没有明确规定上级不得随意处置下级有权支配的国有资产,这样下级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就仍然不能理直气壮。
国有资产的权属确实是一个复杂敏感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必须得到明确,《物权法》的出台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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