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殷兆辉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殷兆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还判决,殷兆辉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王某某的父母经济损失共计45.3万余元。
今年28岁的殷兆辉来自吉林省舒兰市农村。经过十多年的苦读,殷兆辉成为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机械设计与理论专业的一名博士研究生。
读了博士研究生后,殷兆辉不再像过去那样只知苦读书,偶尔也上上网,聊聊天。2003年7月,殷兆辉在网上用QQ聊天时,结识了在某大学搞暖气设计的女孩王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网上交流,两人就见面了,并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但一段时间的接触后,殷兆辉认为王某某不适合自己,于是提出分手。但王某某不同意,还把两人的事告诉了其父母。王某某的父亲在两人分手后频繁给殷兆辉打电话,指责殷兆辉欺骗了王某某的感情。为了与王某某彻底断绝来往,殷兆辉更换了手机号码,但去年10月份,王某某又通过殷兆辉就读的学校找到了他,这使自尊心很强,性格内向的殷兆辉陷入极度痛苦之中,不知怎样处置。
2004年11月29日,王某某约殷兆辉见面,殷兆辉想推辞,王某某就说到大学来找他。当天晚上8点左右,殷兆辉将前来找他的王某某约到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新1号楼自己的宿舍内,没说几句话,殷兆辉就猛掐坐在椅子上的王某某的颈部,致王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殷兆辉又将王某某的尸体拖到宿舍的阳台上,抛到了楼下。
殷兆辉被抓捕归案后,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北京安定医院对其进行了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论证明为:殷兆辉医学诊断心境障碍,抑郁发作。2004年11月29日因故掐前女友王某某颈部并扔到楼下致死,动机现实,没有辨认障碍,受抑郁情绪的影响,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减低,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兆辉因恋爱问题处理不当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殷兆辉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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