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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背后的法律迷宫
问题并没有到此完结。伴随着婚检争议浮出水面的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迷宫。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无疑与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相悖。“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应与《婚姻登记条例》一致。”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宏昌表示。
按照《立法法》规定,黑龙江省召开的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但是,黑龙江省卫生厅相关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未做修改,省级管理条例应该按照国家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
200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时,各地政府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新《婚姻登记条例》中的规定存在冲突,到底是依照上位法《母婴保健法》继续强制婚检,还是按照依《婚姻法》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法无规定即许可”的原则废除婚检,这使得地方政府在是否废除强制婚检问题上一度无所适从。
2003年8月19日,卫生部官员表示,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强制婚检。卫生部所依据的,是比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更高级别机关且法律效力也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3年8月27日,民政部重申: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各地不得搞强制婚检,违者要遭到起诉或是行政处分。而对于《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民政部认为,“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是对婚姻登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之后,各地纷纷表示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厅与民政等部门曾进行商讨,认为: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是否婚检应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
然而,两大国家法规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当时过境迁,便催生出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尴尬地位。
“当国家行政法规出现矛盾时,应该及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务法规备案审查室备案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宏昌告诉《望东方周刊》。
会否推向全国
2005年6月初,黑龙江省卫生、民政、财政、司法等七部门就“强制婚检”问题召开会议。与会人士均认为强制婚检十分必要,“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人口素质,造福社会。
2005年6月,在黑龙江省召开的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对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
对其中第二章“婚前保健”中的相关内容重新进行了审议。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等内容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黑龙江省由此成为全国惟一通过人大立法恢复强制婚检的省份。
无疑,黑龙江模式有其巨大的说服力,当性病、艾滋病蔓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一大公害,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传播问题时,黑龙江强制婚检模式有着潜在的政策市场。
而这一模式是否会重新推向全国呢?
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恢复强制婚检”的议案,来自天津、北京、辽宁、山东等地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纷纷指出,取消强制婚检弊大于利。由此掀起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
“我相信强制婚检迟早会恢复。” 姜相春肯定地说。
卫生部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司王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即便不婚检,也应该设有孕前咨询、检查、指导等服务,而恢复强制婚检也是不现实的。王斌透露,卫生部正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行孕前保健的工作。
对于黑龙江目前的做法,肖认为有一定借鉴的意义:“一刀切地实施自愿婚检对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利的。”她表示,北京目前将继续实行自愿婚检。
分析人士认为,是否恢复,取决于卫生部和民政部两大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互动,而人们对有关机构的不信任可能会影响公众舆论,毕竟很多人都经历过走过场的婚检,经常怀疑以前的婚检有部门创收的可能。
“要么实行免费性的强制婚检,要么提高婚检机构的公信力,没有公信力的婚检人们是很难接受的。”
搜狐网对强制婚检态度的调查显示:截至7月22日9时50分,共有9323人参与投票,71.48%认为有必要强制婚检,28.16%认为没有必要,理由是婚检是个人自由,不应强迫。另外,47.95%认为应该实行免费婚检,这样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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