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亮 本报记者 洪克非
市县公安机关鉴定:中毒死亡
2002年2月24日上午11时,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燎原村南边组村民邹学武建房时,挑一担混凝土从邹学军家屋内通过。邹学军79岁的父亲邹忠琪见对方有路不走,认为是有意挑衅便出面阻拦。邹学武等人不从,强行通过,双方随即发生争执。
之后,邹学武带领家属8人对邹学军本人及其父母、女儿拳打脚踢达一个多小时,邹忠琪于25日凌晨死亡。邹学军的母亲王喜玉也从此卧病不起,于2003年8月18日死亡。
事情发生后第二天,邹学军向衡阳县曲兰镇党委和派出所报案。后来,此事在乡镇干部和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作出调解处理:邹学武家赔偿邹学军7400元安葬费和600元医疗费,而对邹忠琪的死亡却没有进行立案侦查。
心中不服的邹学军于2002年4月1日向湖南省天戈律师事务所的罗秋林律师咨询。天戈所鉴于其家境贫困,主动为其进行法律援助,并代书了提交给衡阳县公安局的《控告状》。
要证明邹忠琪死于殴打,法医的死因鉴定结论成为关键。4月17日,在邹学军交了1000元开棺验尸费后,衡阳市、衡阳县两级公安机关开棺提取死者胃组织100克,肝组织约100克作毒物化验。
开棺当时,担心情况有变的邹学军偷偷保留了与公安机关法医取样相同的样本,并用小瓶子装好4份埋在坟地旁。
4月18日,警方取样的标本被送到衡阳市公安局化验室检验。此后,衡阳市公安局和衡阳县公安局作出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邹忠其“系服毒鼠强药中毒死亡”。
省公安厅鉴定:未检出毒鼠强成分
身体健康的父亲被人打死了还无法洗清冤情,邹学军倍感愤怒。2003年4月23日,他把埋在地下的,与市、县公安机关取样相同的样本送往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化验。
2003年5月13日,南华大学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显示:送检样本未检出毒鼠强。这更加坚定了邹为父鸣冤的信念。他不断地向各级人大和司法机关申诉,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
2004年5月8日,在衡阳市人大内司委的牵头组织下,由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检察院、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多方参加了第二次开棺验尸,送湖南省公安厅检验。
2004年8月2日,结论终于出来。湖南省公安厅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1号、2号、3号、4号、5号检材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成分。
之后,邹学军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区、市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起诉书》,但相关的法院均以“起诉公安法医的国家赔偿无先例”为由拒绝受理。
无奈的结局
在律师们的帮助下,此事再度引起了衡阳市人大有关人员的重视。2005年1月18日晚,援助律师罗秋林、高凯翔起草了一份书面材料,对两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提出质询。其中,邹忠琪案是否为错案、两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责任人是否得到追究、致邹忠琪的死亡后果的行为人邹学武等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等问题成为焦点。
第二天,部分人大代表准备在市人大会上启动质询程序后,两级公安机关提出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并随后达成了协议,对邹学军近3年来多次上访带来的经济损失,“依法于情于理”给予5.5万元经济补偿,分两次付清。
至此,邹忠琪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得到解决。然而,由于时间过得太久,已经无法再从邹忠琪的尸体上查证当时殴打死者的相关嫌疑人责任,凶手仍然逍遥法外。7月25日下午,援助律师罗秋林告知记者,虽然邹学军仍在为追凶而奔波,但事实上已经无法遂愿了。由该案中暴露出的相关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值得思考。
罗秋林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也规定: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应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由此可见,对案件中的物证进行客观真实的鉴定是公安机关和鉴定人的法定职责。但在上述法条中,却没有看到其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2005年10月1日将生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同样没有民事责任的规定。而这事实上削弱了对司法行政行为的制约。
“另外一个方面,可以说缺少了国家公权力对个人的救济。”罗称,对于许多像邹学军这样的公民来说,在经历了这么多年的奔波后,惟一和可能的期望只能是经济上的赔偿。缺失了这样的条件,对完全处在弱势的邹学军们来说,即使明白了真相,也仍然是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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