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农村处处长 王金华
如果说今年(2004年)年初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侧重于解决农民的物质利益问题,那么最近中央17号文件则是侧重于解决农民的民主权利问题,是广大农民用以自觉维权的最新利器。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一种民主制度。保证亿万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一直受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深切关注。前不久,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对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权”)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的政策措施,为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约束村干部,有了强“金箍”
村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身份多数是农民,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约束国家公职人员的条条框框,大都对他们不适应。许多乡镇干部也抱怨对他们不好管理。在群众看来,多数时候是干部能管群众,但群众监督不了干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17号文件针对农村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许多过去鲜有的政策措施,比如: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干部公开村务、财务。以往工作中,因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了不公开、假公开的情况。17号文件把一些地方创造的解决这方面问题的经验,上升为政策。
村干部违背程序擅自决策要承担损失,追究责任。过去,村干部拍脑瓜决策,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处置集体资产等情况时有发生。17号文件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村干部要进行民主评议和财务审计。评议和审计工作虽然在一些地方开展了,但很不规范。有的地方只评议党员干部,不评议非党员干部;有的地方村干部自己组织评议自己;有的地方只审计村委会干部,不审计党支部干部;有的地方只在届满时审计,离任时不予审计。由于监督不严,村干部违法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成为无人过问的“死角”。有的挪用、侵占集体钱财,有的贪污受贿公私财物,有的挥霍浪费村民血汗,村民多次上访告状都无济于事,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17号文件不仅规定了民主评议的对象、方式、时间、程序,而且规定了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对村干部审计的内容、方式,而且规定了村干部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些政策措施,无疑给村干部身上加了一道道“金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