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碧水
“希望‘行贿黑名单’制度能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遏制建筑工程领域里愈演愈烈的贿赂行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负责人对“行贿黑名单”制度寄予厚望。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中的腐败问题愈来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有关方面统计,在浙江近些年发生的腐败大案要案中,90%以上与建设工程领域项目有关。在中央纪委进行的一次反腐民意调查中,建筑工程领域被群众选为5大腐败领域之首。
2002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专门收集了自1998年以来该院查处的发生在建筑领域内的所有贿赂案件的相关资料,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行贿人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形成建筑领域的“行贿人资料库”。后又在此基础上,将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者划入“黑名单”,并向全区工程招标业主单位提供咨询。这种以“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名的做法,被外界通俗地称为“行贿黑名单”制度。
2003年11月,浙江省建设厅、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元旦起实施。200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5省(市、自治区)的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到目前为止,浙江已有230多个单位、个人被录入“黑名单”,42家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在查询后被限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修杭生认为,“黑名单”迫使一些建筑商不得不考虑行贿的后果。“它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可以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
尽管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行,但外界普遍对这一制度抱很高的期望。对此修杭生坦陈,要使“黑名单”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并有制度保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行贿黑名单”并未成为一个通用的信用认证系统,相关职业经理人或建筑公司即便被个别地区的“黑名单”登记在册,也不会影响他们在其他地区继续承包工程的资格。同时,资料库目前只能对本区域内的建筑企业进行监督,而对外地的建筑企业是否有污点记录却无法把握,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是限制了本地企业而放纵了外地企业。
按浙江的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中应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中标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记录,并向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汇报情况;主管部门也可以自行查询作出处理。但据悉,到目前仅有151批次的建设单位前往查询。与数以千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相比,“显然比例还很低”。
修杭生建议:“只有建立起全国范围的行贿人资料库,并通过网络技术实行情报资料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其价值才可能真正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