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防范虚假新闻,既需要从源头开始防范,更需建立事后追诉惩诫机制
●不妨借鉴一下有些国家新闻界的情况:假新闻一旦爆出,不但媒体颜面尽失,要依法付出巨额罚金及登报道歉等重大代价,而且有意造假的记者其职业生涯也就此断送了,所谓“永不录用”
关于加强舆论监督和打击虚假新闻的呼声,最近又热起来了。
有两个相继出台的地方新规很引人注目。一个是浙江省委的《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在鼓励新闻机构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外,用峻切的词句,明确禁止各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其中包括,如果舆论监督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等行为,将给予小到批评教育,大到“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
这样的规定,让在舆论监督中屡受阻挠的记者理直气壮了许多,心头暖意萌生。
另一个,则是某市近日下发的《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其中最醒目的规定是,舆论监督稿件必须与当事人见面,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据说,这一规定,是为了杜绝假新闻的出现。对此规定,当地一些媒体的反应并不一致。
出台这一规定的那个地方,一直是个舆论监督环境相对宽松的城市。那里的媒体之多,在全国也相当出众。媒体一多,竞争就激烈,有的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喜欢发布耸人听闻的消息,其中便鱼龙混杂地掺了假,造成不少莫名其妙的麻烦。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采纳了一家媒体的内部管理经验,试图以此杜绝虚假新闻的泛滥,也是一番苦心。
不过,有不同反应的媒体似乎也有些道理。舆论监督本来就难,如果再有这么一条规定,确实在执行上会更加大难度,倘若被监督者不配合,不签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从该市的《办法》中,还没有看出对付这些的“办法”来。
看来,既要从源头上防范假新闻的出笼,又要确保正当的舆论监督秩序,必须有相关的制度保障,或可称为“断尾”:在想方设法杜绝假新闻之际,也要对抗拒舆论监督者予以严惩。比如,对无理拖延签字的被监督者,也要有使之害怕的惩罚性措施,可能就比较全面、也更方便操作。
还可以琢磨一下: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防范虚假新闻,能不能做到相得益彰?能不能更加卓有成效?毕竟,舆论监督并不是出假新闻最频繁的领域,在我国,舆论监督也不是太多,而是还相当薄弱。
不妨借鉴一下有些国家新闻界的情况:假新闻一旦爆出,不但媒体颜面尽失,要依法付出巨额罚金及登报道歉等重大代价,而且有意造假的记者其职业生涯也就此断送了,所谓“永不录用”。
而我们的某些缺乏职业操守的媒体,一方面在舆论监督之际如履薄冰,另一方面在造假时却肆无忌惮,因为造假成本极低,而回报极厚———哪怕造假败露,也可以面不改色,继续玩转新闻圈;没准儿还因此更吸引了眼球,在发行和广告上扶摇而上。他们如何肯收手不干呢?
所以,如果能像浙江省委严厉惩罚对抗舆论监督的人那样,也严厉惩罚发布假新闻的当事人和媒体,罚到他们闻之胆寒、肉痛的地步,不但他们不敢随意造假,对其他媒体也有警诫作用。这,不仅是在抑虚假新闻之伪,同样也是在扬舆论监督之真。李泓冰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新闻”,共找到
199,942,945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