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谢丹珂
团河南省济源市委和济源市工商局联合发文,限制使用“青”字号标识的做法经本报报道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并引发争议。(本报7月20日“共青视点”予以报道)
报道刊发后,团济源市委的电话成了热线。“有山东、河北等地同行取经要材料的,有企业咨询洽谈合作事宜的,有记者联系采访深入报道的,也有一些质疑辩论的。”团济源市委办公室主任李正军说。
而一些企业却对此有了疑问:团组织作为一个群团组织,有对企业用名的批复权吗?没有团市委同意的批复文件,工商机关不予登记并依法查处的依据又是什么?
在团市委和工商局发布的文件中,提到是根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此意见。这也是文件出台的依据和初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指出: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法学博士王明星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济源市工商局和团济源市委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欠妥。他说,设定行政许可有严格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对企业用名限制的规定可作为行政许可,而团济源市委和济源市工商局的联合发文,可以说还不属于行政许可。”王明星认为。
河南省天基律师事务所田玉洲律师说,工商部门有权来审核企业用什么名称,但团组织没有这个职责。“青”字号标识如果被注册过,那么从法律上来讲,不让其他企业使用是一种排他的限制。而从另一方面讲,像“济源市青年”、“济源市青少年”等这些称号并不是团济源市委所独有的。
但是,团组织也有自己的无奈和苦衷。一位团干部说:“不加以限制,企业都打着我们的旗号非法活动怎么办?我们的声誉和形象已经受到损失?通过什么方式才能真正挽救和弥补?”
对社会各界引发的争议和讨论,团济源市委书记孔庆贺认为很有必要,对促进共青团工作大有裨益。“不管谁打电话问,我们都会耐心地解释,我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团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孔庆贺说,“毕竟这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有争议是正常的,我们会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以分析,批判吸收。”
本报郑州8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