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标 木子
银行定期向社会公布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名单,并对其进行同业制裁的“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一些地方的信用环境。事实证明,该制度不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剂良药。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我国仍处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适应期,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没有真正形成。在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事件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残次商品令人防不胜防,以致于媒体上常有消协人士提醒消费者,要防这个防那个,怎么防这个防那个。但是,这仍然解决不了问题,人们还是“一不小心”就上当受骗。
如今,实施“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把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记录在案,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这种做法对治疗“黑心企业”非常有效,而且一举两得。首先,“黑名单”对于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来说是一次黄牌警告。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企业的某些行为违规了,企业不仅要为此付出一笔经济代价,而且还要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重点监控。其次,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即使经济上没有直接损失,但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都会大大降低,最终仍会反映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上。人有脸,树有皮,谁人不爱面子?况且自古都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而一旦被消费者所唾弃,企业就只有自生自灭的份了。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实施“黑名单”制度所取得的“疗效”,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一个启示: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便无所作为,而应该是大有作为。政府对市场管得过细,统得过死,则会干扰市场的健康发展;而放任自流、完全撒手不管,市场就会大乱,也不可能发展。所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不能是当事人,也不能是消极旁观者,应该是积极引导者。这种引导应在遵守市场经济法则的前提下进行,积极履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责:打击非法行为,遏制不良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协调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及其部门应该采取更多类似“黑名单”制度的有力手段,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