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8月17日电(记者 韩俊杰 通讯员 许向波)在胡志忠一案中,纪检干部高永亮受贿13万元为胡志忠报信,干扰组织调查(本报8月11日曾报道)。今天,高永亮因犯受贿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4年5月11日,高永亮借参与办案的有利条件,多次与胡志忠打电话联系或见面,向其透露案件查处和进展情况,并以个人需要用钱为由,向胡及其妻子索要现金3万元。
胡志忠被郑州市纪委“双规”后,高永亮又多次向胡透露案情并替其向外传递消息,致使胡与其妻妹李某等人相互串供,并以此收受胡妻妹李某的“感谢金”8万元。
2004年9月中旬,高永亮委托同事田某及田某之父为胡志忠一案活动,为此让田某得到3万元“感谢金”。2004年9月25日,高又从田某处要回两万元据为己有。
2004年12月17日,高永亮被郑州市纪委“双规”后,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退出13万元赃款。
在一审审理时,高永亮及其家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高说:“我没什么为自己辩解的,我认罪。”
法院认为,高永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参与办案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数额3万元,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